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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抵減以設備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認定為準
財政部發布解釋,公司購置設備申請適用投資抵減,其設備安裝所在地與公司所在地分屬不同稅捐稽徵機關管轄者,以設備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為處分機關。
資料來源: 賦稅署 提供者:李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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