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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得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發布解釋,自九十年度起,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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