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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公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條文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424日正式發布,以許可制開放陸資來台投資不動產、允許未經核准赴大陸投資廠商於該條例修正施行日起六個月內補辦登記,又台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的來源所得,若在大陸或第三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得在規定限額內,扣抵應納稅額。

 

資料來源:總統府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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