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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費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得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

內容

財政部 91.04.23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二一○三號函

摘要: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得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

主旨:自九十年度起,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六小目規定,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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