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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ter Friendly Icon 稅務

夫妻離婚配偶之一方應給予他方之財產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內容:

財政部 91.04.24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一二五三號

摘要:夫妻離婚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配偶之一方應給予他方之財產,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主旨:一、夫妻離婚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配偶之一方應給付予他方之財產,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二、本部七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台財稅第三六三七五號函,自本令發布日起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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