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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配偶之一方應給予他方之財產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內容:
財政部 91.04.24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一二五三號
摘要:夫妻離婚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配偶之一方應給予他方之財產,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主旨:一、夫妻離婚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配偶之一方應給付予他方之財產,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二、本部七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台財稅第三六三七五號函,自本令發布日起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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