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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ter Friendly Icon 稅務

年度中改採直接扣抵法計算應納營業稅額之規定

財政部發布解釋,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經核准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調整應納稅額者,其於核准前取得之股利收入,於改採直接扣抵法前報繳稅款之當期,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調整時,免予彙總加入計算調整稅額。至其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曆年制會計年度十一月、十二月﹞營業稅時,如因年度中改採直接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之期間未滿九個月者,當年度免辦理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依「直接扣抵法」辦理計算調整應納稅額時,再將上年度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併同辦理調整。

 

資料來源:財政部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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