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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己依法扣繳稅款,而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扣繳慼單減半處罰規定

內容:

一、關於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係指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一萬一千二百五十元,最低不得少於七百五十元。又依上開規定應處罰鍰之案件,如屬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六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之情事者,自應依該標準之規定計罰,惟其罰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一萬一千二百五十元,最低金額不受七百五十元之限制。

二、本部七十九年四月十八日台財稅第七九六四二七六號函,自本令發布日起停止適用。

(財政部 91.05.28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二一九五號)

 

資料來源:財政部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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