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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規定適用投資抵減者,於得抵減其綜所稅之年度中死亡,其尚未抵減完竣餘額,得否繼續列報抵減規定

內容:

個人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含八十八年底修正前)第八條規定適用股東投資抵減者,於依該條例規定得抵減其綜合所得稅之年度中死亡,除死亡當年度由其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其遺有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由其配偶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或其符合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四目規定,由納稅義務人列報為扶養親屬,並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計算有應納稅額時,仍得依前揭條例規定,抵減死亡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外,其尚未抵減完竣之餘額,不得繼續列報抵減。

(財政部 91.05.29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三六八四號)

 

資料來源:財政部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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