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
土地買賣移轉後塗銷登記恢復為原所有權人,原繳增值稅應退還
內容:
一、土地原以買賣原因而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經債權人訴請法院民事判決確定其買賣關係不存在,應予塗銷並已向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登記,恢復為原所有權人名義者,准依本部七十一年一月十四日台財稅第三○三一六號函,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原已繳納之稅款,應予退還。
二、有關上開退稅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之起算點,應自法院民事判決確定之日起算,又退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如係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發生者,應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
91.06.04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三○六四號)
資料來源:財政部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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