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
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免辦結算申報之規定
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如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僅有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收入者,可免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惟其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仍應依前開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委託經本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財政部
91.06.13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三六四八號)
資料來源:財政部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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