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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ter Friendly Icon 稅務

營業人應納之營業稅額經確定後,稽徵機關得逕以其現有之累積留抵稅額辦理抵繳

內容:

一、營業人(含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應納之營業稅額經確定後,稽徵機關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逕以其現有之累積留抵稅額辦理抵繳,同時函知營業人更正後之累積留抵稅額金額;至營業人欠繳營業稅之滯納金、利息或罰鍰,仍應於營業人提出申請或書面同意後始得據以辦理抵繳。

二、本部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台財稅第八七一九五四六二三號函說明四有關營業人擅自歇業他遷不明,稽徵機關尚不得逕以該營業人之累積留抵稅額抵繳其滯欠之營業稅之規定,自本令發布日起不再適用。

(財政部 91.06.07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二四七三號)

 

資料來源:財政部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
9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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