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
批發業零售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修正
內容:
行政院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批發業零售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修正重點包括:增列公司購置「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之設備或技術」之支出亦可適用投資抵減;另明定公司購置自動化、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或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設備之投資抵減率,一律調整為百分之八;資源回收、防治污染或工業用水再利用及經經濟部商業自動化專案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者之自動化設備投資抵減率,一律調整為百分之十三,不再區分國內、外而適用不同之抵減率。另為配合工廠管理輔導法之修正,刪除原國內產製設備須以工廠登記證之廠商所產製者始可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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