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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公告現值作為評定公司每股價格的依據並不合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近判決指出,稅捐機關查核未上市股票移轉行為,計算每股淨值,認定是否為贈與行為時,不能逕以土地公告現值作為評定公司每股價格的依據。公告現值的目的,是作為課徵土地增值稅基礎,以及政府徵收土地價格的依據,而非用以評估土地交易價值。而且眾所皆知,一般社會上的土地交易價格,與土地公告現值還有一段差距。
資料來源: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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