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
土地抵繳遺產稅、土地增值稅,於土地變現後不足抵繳金額時應優先撥付土地增值稅
納稅義務人以土地抵繳遺產稅本稅、罰鍰及土地增值稅,如土地變現後價款不足原抵繳金額,應就該土地移轉所發生之土地增值稅,優先撥付。
依稅捐稽徵法第六條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就土地之自然漲價部分,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準此,以土地抵繳遺產稅本稅、罰鍰及土地增值稅,發生變現價款不足原抵繳之應納稅額時,依上開規定,其取償之順序,就該土地移轉所發生之土地增值稅,應優先於其他稅捐而受償。
(財政部 91.07.25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四五二二號)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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