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
「營利事業所得稅網際網路暫繳申報作業要點」修正
暫繳申報期間自今年起改為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營利事業得以網際網路方式於九月三十日二十四時前辦理申報。接獲網際網路服務業者收件確認後,可自行列印暫繳稅款申報書收執聯。如有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或「可抵繳之扣繳稅額」等項目抵繳暫繳稅額者,應於十月七日前將應檢附之適用投資抵減相關證明文件、行政救濟留抵稅額證明書正本、扣繳憑單證明聯正本等證明文件,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試算當年度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暫繳稅額申報者,應於十月七日前將損益試算表、資產負債表及相關附件,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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