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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補申請規定
財政部發布解釋,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已申請二年內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惟於接獲否准重購退稅公文時已逾該繳納期間,致未能及時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基於保障納稅義務人之權益,應准其補辦申請。但經稽徵機關通知得於三十日內補行申請而逾期申請者,仍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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