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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減免退稅不得加計利息規定之修正
財政部發布解釋,七十一年四月六日台財稅第三二三○五號函,因有關機關漏未通報致未予以減免地價稅者准予退稅之解釋函,其中「至於前項退稅或抵繳,因係非經行政救濟程序決定者,應無加計利息之適用」乙節,自八十九年六月三日台財稅第八九○四五三三三四號函發布之日起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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