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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職服務年資之計算以營利事業實際核發之服務年資為準
財政部發布解釋,事業、團體給付退休(職)或被資遣員工之退職所得,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第一款規定計算所得額時,有關「退職服務年資」之計算,應以事業團體實際核發退職所得之服務年資為準。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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