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
財政部 91.09.05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四九八四號
銷售公益彩券之營業人為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
主旨:
銷售公益彩券之營業人,除經營其他營業項目之收入部分,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其銷售公益彩券所取得之佣金收入,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外,其餘銷售公益彩券之營業人,不論其取得之佣金收入是否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應准予免用統一發票,並併計其他營業項目之查定銷售額,按稅率百分之一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 91.09.10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五四九二號
核釋營業人開立書寫錯誤之統一發票,如買受人己提出申報扣抵或拒絕退回,致無法作廢重開者,營業人應如何處理。
主旨: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書寫錯誤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買受人已提出申報扣抵或因買受人拒絕退回,致賣方營業人無法收回該統一發票收執聯、扣抵聯作廢重開者,其屬買方營業人已申報案件,應由賣方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更正錯誤之統一發票,再由賣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買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法辦理。至屬買方營業人尚未申報案件,則由賣方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錯誤之統一發票,再依交易事實重新開立正確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由賣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買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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