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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ter Friendly Icon 稅務

分別共有農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核課地價稅釋疑

財政部 91.09.10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五二九六號

主旨:

共有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共有人無法提示分管協議者,倘該變更使用之共有人簽章切結該變更使用部分之土地確為其分管,並附具分管區域之地籍圖,且標明其分管之位置,如其變更使用面積小於或等於切結人應有持分面積,得就切結人變更使用面積改課地價稅;如其變更使用面積大於切結人應有持分面積,超出部分再按其他共有人持分比率改課地價稅。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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