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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低於票面額發行股票股東抵稅權益不會受損

財政部發布解釋,公開發行公司以低於票面額10元的價格,折價發行股票,發行價與票面額間的差額不視為盈餘分配,股東毋需繳納所得稅,其可扣抵稅額仍可保留在帳上,股東抵稅權益不會因企業折價發行股票受損。公開發行公司折價發行股票,其股票面額與發行價格之間的差額,可以沖抵保留盈餘項下的未分配盈餘,不視為盈餘分配。同時因為以保留盈餘沖抵折價發行股票的差額,並不視為盈餘分配,該沖抵的未分配盈餘所含的可扣抵稅額,亦無併同分配的問題,可扣抵稅額仍應保留在帳上,留待日後確有盈餘分配時,再分配給股東抵稅。又公開發行公司如果是以當年度稅後盈餘沖抵折價發行,企業需將沖抵的金額列入計算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免被加徵10%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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