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
已按自宅用地稅率課徵增值稅於尚未確定前准予受理申請改按一般用地稅率重行核算
財政部
91.10.15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六二八五號
納稅義務人出售土地,原申請並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於繳清稅款並辦竣移轉登記後,在該項稅款尚未確定前申請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准予受理。惟該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之處分,須俟補徵之差額稅款繳清後,始生效力,並通報本部財稅資料中心註銷其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管制。倘於補徵稅款繳納期限屆滿逾三十日仍未繳清者,由主管稽徵機關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清,逾期仍未繳清者,則逕行註銷其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之申請案及其補徵稅額。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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