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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動態﹝91.10

報告單位:研發部
91/11/20

一、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但書規定折價發行股票,其股票面額與發行價格間之差額沖抵保留盈餘項下之未分 配盈餘之課稅規定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但書規定折價發行股票,其股票面額與發行價格間之差額,經依本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九0)台財證(六)字第○○六一二二號函規定沖抵保留盈餘項下之未分配盈餘者,非屬盈餘分配,不發生課徵股東所得稅問題,該沖抵之未分配盈餘所含之可扣抵稅額,尚無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六規定併同分配之問題。惟各該公司如有以當年度之稅後盈餘沖抵上開股票面額與發行價格之差額者,該沖抵之金額可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91.10.04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五五○六號

二、已按自宅用地稅率課徵增值稅於尚未確定前准予受理申請改按一般用地稅率重行核算。

納稅義務人出售土地,原申請並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於繳清稅款並辦竣移轉登記後,在該項稅款尚未確定前申請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准予受理。惟該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之處分,須俟補徵之差額稅款繳清後,始生效力,並通報本部財稅資料中心註銷其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管制。倘於補徵稅款繳納期限屆滿逾三十日仍未繳清者,由主管稽徵機關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清,逾期仍未繳清者,則逕行註銷其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之申請案及其補徵稅額。

(財政部91.10.15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六二八五號)

三、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應以股利淨額申報免稅銷售額

兩稅合一實施後,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依本部七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台財稅第七八○六五一六九五號函規定辦理申報時,應以股利淨額申報免稅銷售額。

(財政部91.10.21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六○八三號

四、免稅農地經初次查獲有移轉情事者,應限期通知轉回。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或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農業用地,於列管五年內經初次查獲承受人未將該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其情形如係承受人將該農地移轉者,應限期令其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未於期限內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始予追繳稅賦。

財政部 91.10.28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六六六八號

五、「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修正

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所得稅法第三條之二第四項及第三條之四第三項規定,信託成立或  運作後之各類所得扣繳率,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增列本標準之法源依據,以資適法。(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四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依該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證券持有人(受益人)獲配之所得,按利息所得課稅,並由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於分配時,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分離課稅;另考量立法院三讀通過上開條例時附帶決議:「第四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之利息所得之扣繳率,初期以百分之六為原則」,爰明定證券持有人(受益人)獲配之利息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按分配額扣繳六%稅款。另因上開利息所得係採分離課稅,已無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有關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適用,亦配合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十一條)

三、配合民眾購買電腦型公益彩券,可選擇於每聯彩券上列印多組投注號碼,爰就有關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免予扣繳之相關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三條)

四、配合所得稅法第三條之二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營利事業成立之他益信託,受益人應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所得額依法課稅,爰明定受益人如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時,應由委託人按二0%扣繳率扣取稅款。至於受益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受益人應按二0%扣繳率申報納稅。(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配合所得稅法第三條之二第四項規定,營利事業成立之他益信託,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時,受託人應就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爰明定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時,受託人應按二0%扣繳率代受益人繳納稅捐。(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配合所得稅法第三條之四第三項規定,信託成立後,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時,應由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爰明定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時,受託人應按二0%扣繳率代受益人繳納稅捐。(修正條文第六條)

﹝91.9.25行政院院臺財字第0九一00四三四七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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