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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動態﹝91.11﹞

報告單位:研發部
91/12/19

一、所得稅法施行細則修正

發布第五條、第八條、第八條之一、第八條之四、第八條之五、第八條之七、第八條之八、第二十四條之三、第二十四條之四、第四十八條之十、第五十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八十三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四條;增訂第三條之一、第三條之二、第三條之三、第八條之十、第二十四條之六、第五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三條之一、第八十三條之二、第八十五條之一;刪除第八條之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八條

行政院已核定通過財政部所提「所得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這次所得稅法施行細則修正,主要是配合信託課稅與所得稅暫繳申報的變革等規定為主。總共增訂7條條文,修正22條條文,刪除3條條文。主要重點包括:

(一)受託人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1項規定計算受益人的各類所得額時,得採用現金收付制或權責發生制,一經選定不得變更。計算所得之起訖期間,應為每年11日至1231日止。

(二)明訂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的證明文件,包括: 承租房屋者需提供如租賃契約書、付款證明;租屋供自住的證明文件則為納稅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課稅年度於該址辦妥戶籍登記的證明等。

(三)明訂購屋借款利息的扣除,應符合以下條件,包括: 以納稅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納稅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課稅年度於該址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

財政部表示,所得稅法施行細則只要經行政院核定發布即生效實施,納稅人明年5月申報今年的所得稅時,即要依據新修正的規定辦理相關報稅手續。

(行政院91.11.13院臺財字第○九一○○四四五三九號令)

二、「生技醫藥產業委託國內醫藥研發服務公司從事研究與發展之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認定要點」公佈

財政部與經濟部訂定「生技醫藥產業委託國內醫藥研發服務公司從事研究與發展之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認定要點」,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生技醫藥產業針對自行開發配方、劑型或製程之藥物,委託國內醫藥研發服務公司依行政院衛生署規定,從事臨床前實驗、臨床試驗、生體可用率試驗(BA)、生體相等性試驗(BE)或藥物溶離率曲線比對之支出,得依本要點認定屬研究與發展之支出。醫藥研發服務公司受委託從事研究發展所發生之費用,非屬該公司本身之研究發展費用,不得申請適用研究發展之投資抵減。

(財政部 91.11.07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七三一二號)

三、九十二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列之各項金額不變

壹、遺產稅

(一)免稅額:七百萬元。

(二)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七十二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四十萬元以下部分。

(三)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四百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四十萬元。其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一百萬元。

4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五百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四十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

6喪葬費用扣除額:一百萬元。

(四)課稅級距金額及稅率

1遺產淨額在六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二。

2超過六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

3超過一百五十萬元至三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七。

4超過三百萬元至四百五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一。

5超過四百五十萬元至六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五。

6超過六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

7超過一千萬元至一千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六。

8超過一千五百萬元至四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三。

9超過四千萬元至一億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十一。

10超過一億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五十。

貳、贈與稅

(一)免稅額:每年一百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及稅率

1贈與淨額在六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四。

2超過六十萬元至一百七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六。

3超過一百七十萬元至二百八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九。

4超過二百八十萬元至三百九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二。

5超過三百九十萬元至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六。

6超過五百萬元至七百二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一。

7超過七百二十萬元至一千四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七。

8超過一千四百萬元至二千九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四。

9超過二千九百萬元至四千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十二。

10超過四千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五十。

    (財政部 91.11.21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七四三八號)

四、營利事業如係百分之百由各級政府機關團體或組織個別或共同投資成立者免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計算未配盈餘申報

營利事業如係百分之百由左列之機關、團體或組織個別或共同投資成立者,免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申報:

(一)各級政府機關。

(二)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三)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分配盈餘之團體或組織。

自本令發布日起,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有其適用;本令發布日前,已核課確定之案件,不予變更。

(財政部 91.10.30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六五二一號)

五、上市上櫃公司之固定資產及商品報廢損失,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

上市、上櫃公司之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耐用年限而毀滅或廢棄;商品或原料、物料等因過期、變質、破損無法久存等因素而報廢者,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無須報經稽徵機關核備或派員勘查監毀。

(財政部 91.11.13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七二○八號)

六、自辦理九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免檢附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

財政部公佈,納稅義務人自辦理九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免檢附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惟依法應行檢附之其他證明文件、單據及各項附表,仍應依規定檢具辦理申報。

財政部表示,依現行規定,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惟該等文件,稽徵機關已可自行掌握,為簡化申報作業,爰參酌綜合所得稅之作法,明定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免再檢附上述資料。惟依法令規定應行檢附之其他文件,例如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等,仍應依規定檢附。

財政部同時指出,清、決算申報案件,因於辦理申報時,扣繳單位可能尚未向稽徵機關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稽徵機關無法掌握相關所得,為便於查核,此類案件仍應依現行規定檢附相關資料,尚無上述函釋之適用。

﹝91.11.13財政部新聞稿﹞  

七、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經法院清算完結並經備案後,得免限制清算人出境

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辦理清算,經清算人依規定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並經法院准予備案後,如經稽徵機關查明該公司已無可供移送執行之財產者,得免限制清算人出境。各稽徵機關先前如有於公司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備案後始辦理限制出境而該公司查無財產者,應即函報本部解除清算人之出境限制。

(財政部 91.11.14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七二六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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