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
最新法令動態﹝92.01﹞
報告單位:研發部
92/02/07
一、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部分條文修正
修正第六條至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並增訂第九條之一及第九條之二條文。﹝包括傳統產業在內的所有製造業,以及相關的技術服務業,追溯去年元旦起至今年底止,新增投資均可享五年免稅。另凡是位於科學園區及加工出口區以外,經經濟部專案認定屬於科學工業的公司,自去年元旦起自國外輸入自用的國內無產製機器、設備,可免徵關稅及營業稅。又公司人才培訓、研發、購置機器設備等適用投資抵減優惠時,得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再受到抵減年序的限制。相關條文詳內部網站﹞
﹝92.2.6華總一義字第09200015670號令﹞
二、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屬於科學工業認定要點
﹝係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所訂定。工業局訂出科學工業的定義,凡是屬於最近五年內核准進入科學工業園區生產的產品或提供的勞務項目,或較該產品或勞務技術層次較高者,都叫科學工業。非屬科學工業園區內生產的產品或提供的勞務項目,但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規定,且該公司最近三年或開始營業未達三年的研發經費,占總營業收入淨額的平均值達3%以上者,也屬科學工業。﹞
三、農業、營造業、交通事業等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修正公佈
行政院修正發布「農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交通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公司購置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1、明訂公司購置自動化設備、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或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設備之投資抵減率,不論購自國內或國外,一律調整為百分之八;資源回收或防治污染設備投資抵減率,一律調整為百分之十三,不再區分國內、外而適用不同之抵減率。
2、修正適用本辦法之設備或技術應於九十一年至九十二年間訂購,並增訂整廠整線及整批設備得以最後一批設備交貨日期為準,以符業者實際狀況。
3、增訂融資租賃之設備或技術,其承租人為二人以上者,各承租人應按比例適用投資抵減。
4、配合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後,已廢除對一定規模以下工廠應取得工廠登記證之規定,為維護業者權益,爰刪除本辦法原國內產製設備,應以具有工廠登記證之合格廠商所產製者始可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5、鑒於公司購置設備適用投資抵減案件眾多,為紓解稅捐稽徵機關作業負擔,爰修正為稅捐稽徵機關得於投資抵減證明所載預定安裝完成日期後查明或派員勘查;並明定適用投資抵減設備如需變更安裝地點者,公司應向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備查,以明權責。
6、適用投資抵減設備或技術於交貨之次日起三年內如有拍賣或經他人依法收回之情事,其與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報廢情況同屬無法供營業使用,亦應一同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故予增列。
7、配合本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五條有關轉讓及專案合併之規定,將申請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轉移給受讓公司或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者,免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
(行政院91.12.30院臺財字第○九一○○六三六九三號、92.1.8院臺財字第○九一○○五八三九一號、91.12.31院臺財字第○九一○○五四九六六號、92.1.15院臺財字第○九二○○八○三三四號)
四、企業併購償還積欠銀行債務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係依企業併購法37條第5項規定所訂定。有盈餘公司併購虧損公司,或虧損公司互為合併,償還併購時隨同移轉積欠銀行債務,得自併購基準日起,就併購財產或營業部分產生的所得,享受五年內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優惠。每一年度免稅所得額,以不超過截至當年度止實際償還債欠銀行債務累積總額,扣截至上年度止免稅所得額累計數後之餘額為限,此一辦法將追溯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到九十六年二月八日為止。﹞
五、核定九十一年度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
﹝經濟不景氣,企業獲利降低,財政部決定調降部分行業的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運動服製造業純益率為5%;襪子製造業純益率為5%;預伴混凝土業純益率為6%;拉鍊業純益率為5%;冷凍及通風空調業純益率為6%;遊覽車客運業純益率為4%。另為因應民間新興行業的需要,財政部也已同意自申報91年度所得稅開始,增訂可適用擴大書審的新興行業:酒類製造業純益率為6%;應收帳款收買業純益率為10%;彩券代理銷售處純益率為10%。﹞
(財政部92.01.06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七五五一號)
六、九十一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一、房屋(含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一)台北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十九%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
(1)一樓面臨馬路,依房屋評定現值之五十二%計算。
(2)一樓面臨巷道,依房屋評定現值之三十%計算。
(3)其餘,依房屋評定現值之二十八%計算。
(二)高雄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十七%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依「高雄市區房屋租賃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三)直轄市以外之其他縣(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十四%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參酌「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及「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費用標準等級表」規定,並經實地調查租金情況予以核定。
二、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依土地申報地價之五%計算。
(財政部
92.01.23 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八一號)
七、核定九十一年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及九十一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財政部
92.01.29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三五一號、92.01.29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八七號)
八、九十一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核定「九十一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1、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四三%;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
2、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三六%;不負擔水費者減除三%。
3、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三五%;不負擔造林費用者,其租金收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
(財政部
92.01.29 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三五○號)
九、核定九十二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 九十二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
1.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
2.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一分三厘,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二) 九十二年度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1.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2.獨資、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經理及特聘技術人員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3.獨資、合夥事業之高級職員(副理、單位主管、秘書、工程師、技師等)月薪最高以新臺幣七八、000元為限,一般職工以新臺幣四八、000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至年節獎金部分,於其併同當年度經認定之薪資數額後,不超過上述月薪標準按支薪月數另加二個月為基數之累積數額者,准予核實認定。
(財政部92.01.06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七五四九號)
十、營業人取得海關退還之營業稅額應自行於退稅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後段規定,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同時亦為其可扣抵之進項稅額,營業人得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至營業人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則屬進項稅額之減少,其與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性質相同,故營業人已持憑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自九十二年三月起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應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於發生退稅當期(月)之進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如漏未申報上開退稅資料,應依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處罰。
(財政部
92.01.10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六八五一號)
十一、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於訂約日期戶籍遷入又遷出仍得適用自用住宅土增稅率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於簽訂買賣契約之日遷入戶籍,但於當日又將戶籍遷出,如經查明其遷籍並無意圖多筆土地均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取巧情形,仍應有本部六十六年八月三十日台財稅第三五七七三號函會商決議(三)之適用。
(財政部 92.01.28
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一二○二號)
十二、於暫繳申報期限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者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得免依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
(財政部92.01.13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七二二三號)
十三、公告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之稅務法規
公告所得稅法等四十五種稅務法規相關部分條文,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
所得稅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薪資所得扣繳辦法、儲蓄免扣證實施辦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營利事業股東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市鎮建設獎勵辦法、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批發業零售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農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交通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影視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公司購置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公司投資於九二一地震災區內指定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實施辦法、外國營利事業來臺設立國際物流配銷中心獎勵實施辦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統一發票給獎辦法、印花稅法、印花稅法施行細則、印花稅檢查規則、遺產及贈與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房屋稅條例、土地稅法、土地稅法施行細則、土地稅減免規則、契稅條例、使用牌照稅法及娛樂稅法。
(財政部 92.01.23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八三四一號)
十四、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法令彙編首頁部函
1、本部各級權責機關在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日前發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與賦稅有關之釋示函令,凡未編入九十一年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賦稅法令彙編者,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起,非經本部重行核定,一律不再援引適用。
2、經本部摘錄於附錄一之釋示函令,僅適用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舊案。
3、另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相關之釋示函令為附錄二,僅供參考。
﹝財政部
92.01.06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一七○五一號﹞
十五、所得稅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
增訂最後一項「稽徵機關對所得稅案件進行書面審核、查帳審核與其他調查方式之辦法,及對影響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額扣抵計算項目之查核準則,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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