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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動態﹝92.02﹞

報告單位:研發部
92/03/20

一、科學工業公司自九十一年起進口國內無產之機器之設備免徵營業稅

一、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屬科學工業之公司,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自國外輸入自用之機器、設備,在國內尚未製造,經經濟部專案認定者,免徵進口稅捐及營業稅」。及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所稱國內尚未製造之機器、設備,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認定之」,並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適用。故營業人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進口符合該條文規定之機器、設備,業經海關課徵進口稅捐及代徵營業稅者,依法可向海關申請退稅。

二、營業人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進口自用之機器、設備,經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申請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退稅者,應檢具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出具其原繳納之營業稅額未申報扣抵或退還之證明;營業人已持憑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向稽徵機關申報扣抵或申請退還營業稅者,海關無須再辦理營業稅之退稅。

三、本部各關稅局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核退營業稅者,應依本部九十二年一月十日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六八五一號令規定,將退稅明細資料逐筆鍵入「普通現金退稅檔」,連同進口稅費資料檔於次月十二日前,提供本部財稅資料中心處理。
92.02.11 台財稅字第○九一○金五六八五六號
 

二、補充規定「依法核准設立,從事國際間快遞業務之營業人」之認定原則

一、本部八十六年五月十二日台財稅第八六一八九五○七六號函所稱「依法核准設立,從事國際間快遞業務之營業人」係指已辦理公司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其營業項目登記為快遞服務業或航空貨運承攬業等國際快遞相關業務,並取得航空貨運承攬業許可證之營業人。

二、快遞業者所出具受託運送貨物出口之國際包裹執據,應依本部八十六年五月十二日台財稅第八六一八九五○七六號函規定載有寄件人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交寄物品之名稱、數量及其價值之金額等項目,並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將執據編號依序開立,其存根聯及相關帳簿憑證依法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92.02.25 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一二四七號

三、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開立統一票及報繳營業稅

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其銷售額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之一規定,免徵營業稅外,應由受託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至於受託人依信託本旨,將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收益交付受益人,核非屬受益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受益人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課徵營業稅。

(92.02.26 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一一四八號)

四、訂定「營利事業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九條及企業併購法第四十條規定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處理原則

金融控股公司持有本國子公司股份,達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九十,自其持有期間在一個課稅年度內滿十二個月之年度起,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選擇以金融控股公司為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或股份有限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四十條規定,因進行合併、分割或依同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收購,而持有其本國子公司股份達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九十,自其持有期間在一個課稅年度內滿十二個月之年度起,選擇以該併購母公司為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原則所稱「持有本國子公司股份」,係指公司本身直接持有本國子公司股份;本原則所稱「在一個課稅年度內滿十二個月」,於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係指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會計年度採非曆年制之公司,其期間比照辦理。

二、選擇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無須事先申請核准。一經選擇,除具正當理由,於會計年度終了前二個月內,報經財政部核准者外,不得變更。

三、合於規定之各本國子公司,應全部納入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應與母公司採相同會計年度;其於年度中因股權變動致不符合合併申報規定者,當年度應個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採合併申報者,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應採合併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採個別申報者,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應採個別申報。

五、營業虧損之扣除規定:

(一)合併申報前,各公司經稽徵機關核定尚未扣除之前五年內各期營業之虧損(以下稱個別營業虧損),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但書規定,自各該公司當年度所得額中扣除。

(二)自合併申報年度起,各公司當年度營業之所得額或虧損額,應相互抵銷,合併計算。其經合併計算抵銷之虧損額,不得再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但書規定;其經合併計算後仍為虧損者(以下稱合併營業虧損),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但書規定,自合併營業虧損發生年度起五年內,從當年度合併結算申報所得額中扣除。

(三)合併申報後,子公司因股權變動而採個別申報時,該個別申報公司,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尚未扣除之前五年內各期合併營業虧損,逐年按該公司當期營業虧損額占合併申報各公司營業虧損額合計數之比例計算之金額,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但書規定,自合併營業虧損發生年度起五年內,於個別結算申報所得額中扣除。合併申報公司得就稽徵機關核定尚未扣除之前五年內各期合併營業虧損,減除上開個別申報公司依規定比例計算之金額後之餘額,繼續依前述(二)之規定扣除之。

六、合併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之計算規定:

(一)各公司依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算之所得額,扣除依法律規定減免所得稅之所得額及合於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但書規定之個別營業虧損後之餘額,為各公司課稅所得額。

(二)各公司課稅所得額之合計數,為合併結算申報所得額。

(三)合併結算申報所得額,扣除合於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但書規定之合併營業虧損後之餘額,為合併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

(四)合併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之應納稅額,為合併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各公司暫繳稅額及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得自合併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

七、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稅額之計算規定:

(一)各公司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為各公司未分配盈餘。

(二)各公司未分配盈餘之正數或負數,應相互抵銷合併計算,其合計數為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

(三)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按百分之十計算之應加徵稅額,為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應加徵稅額。

八、投資抵減獎勵之抵減規定:

(一)合併申報前,各公司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已享有而尚未抵減之投資抵減獎勵,得繼續依規定抵減各公司課稅所得額部分依規定稅率計算之應納稅額,及各公司未分配盈餘部分按百分之十計算之應加徵稅額。

(二)自合併申報年度起,各公司始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享有之投資抵減獎勵,得依規定抵減合併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之應納稅額,及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按百分之十計算之應加徵稅額。

(三)合併申報適用投資抵減規定時,其依規定計算之各公司得抵減金額合計數,大於合併申報實際得抵減總額時,得自行協議抵減順序或方法。但抵減順序或方法一經採用,不得變更。

九、國外稅額之扣抵規定:

(一)各公司之國外所得額(或虧損額)應合併計算,其合計數為合併結算申報國外所得額。

(二)各公司國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合計後依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自合併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扣抵。但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合併結算申報國外所得額,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合併結算申報應納稅額。

十、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處理規定:

(一)合併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減除國外稅額實際扣抵額及投資抵減實際抵減額後之餘額,應計入金融控股公司或併購母公司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其屬以暫繳稅款及扣繳稅款抵繳者,計入日期為合併結算申報日;其屬以現金繳納者,計入日期為繳納稅款日。

(二)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應加徵稅額,減除投資抵減實際抵減額後之餘額,應於繳納稅款日,計入金融控股公司或併購母公司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十一、金融控股公司或併購母公司應填具合併結算申報總表及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總表,連同各公司之申報書表,依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

十二、各公司應依所得稅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分別辦理暫繳申報。

(92.02.12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八○三九號)

五、申報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適用投資抵減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行政院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發布修正後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修正條文自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起適用,其重點在於取消研究與發展支出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門檻及提高抵減率;採曆年制之公司辦理九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申報當年度適用投資抵減之門檻金額(其中研究發展非以達營利事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二以上之方式計算者)應以修正前後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之門檻金額,分別乘以所屬月份佔全年度比例之合計金額為準。當年度投資抵減稅額應以全年度核定支出金額乘以修正前後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之抵減率及所屬月份佔全年比例合計數,作為核算基礎。以人才培訓支出為例:修正前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之抵減率為百分之二十五,修正後投資抵減辦法則為百分之三十。是以九十一年度人才培訓支出如為一百五十萬元,則其投資抵減稅額為四四三、七五○元【計算公式:(1,500,000×11/12)×30﹪+(1,500,000×1/12×25﹪)】。

六、「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核定

一、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於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或前次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時,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並以其申請重估日期之上一年度終了日為基準日」。依上開物價倍數表資料所示,九十一年度物價指數已較六十七年度上漲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凡營利事業在六十七年度以前(包括六十七年度)設立並取得之資產,不論其曾否以六十七年度以前(包括六十七年度)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依法均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二、營利事業在六十八年度至九十年度新設立,或曾經以六十八年度至九十年度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者,因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尚未達百分之二十五,依法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92.02.06 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二七號

七、90年度綜合所得稅,可以申請更換納稅義務人為夫或妻

財政部宣布,民眾已申報的90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果是依所得稅法規定夫妻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但發現原來的計算方式不利,即可依照稅捐稽徵法規定,視為當初報稅時「適用法令或是計算錯誤」申請更改,向稅捐機關申請以較有利方式核算應納稅額。更改時應由原申報之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同時具名簽章,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換申報書上納稅義務人與配偶之身分。

八、九十一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核定「九十一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一、直轄市部分:

(一)台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十九%計算。

(二)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十六%計算。

二、直轄市以外之其他縣(市)部分:

(一)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十三%計算。

(二)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十%計算。

(三)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八%計算。

( 92.02.07 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三五三號)

九、出售技術作價股份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中,如包含專門技術作價股的股份,持有專門技術作價股的股東,移轉技術作價股時,應在出售年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報繳所得稅。

十、依判決等塗銷移轉登記申請退還贈與稅者需依法具有撤銷權

贈與不動產,已繳清贈與稅並完成移轉登記者,參照本部七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台財稅第七八○一三九七二二號函釋,原則上應不准撤回贈與稅申報。惟贈與人如有法定之撤銷權,例如民法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二條、第四百十二條、第四百十六條等,於取具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法院和解筆錄、法院調解筆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等,並據以塗銷移轉登記回復所有權後,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及退稅者,除有撤銷權之事實業經法院調查認定可據以退稅外,稽徵機關仍應就其是否有撤銷權之事實本諸職權調查認定,於就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查證屬實後,始准予退稅。

我國有關財產權之民事訴訟係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故當事人取具之法院確定判決,應視判決內容決定應否再調查事證,如判決理由書已載明雙方之攻擊防禦方法且主張之證據業經法院調查認定者,則法院認定之事實,除有其他事證外,稽徵機關原則上應予尊重;如係認諾判決或對他造主張之事實為自認者,因被告認諾(即承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後,法院並不調查原告有無此項權利,即以認諾為基礎,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被告敗訴,又經他造自認之事實,主張事實之當事人就該事實無庸舉證,法院應據為認定事實及裁判之基礎,不必另行調查證據認定該自認之事實是否與真正之事實相符,故判決如有認諾或自認之情事者,稽徵機關仍應本諸職權再調查事證。至其取具法院和解筆錄、法院調解筆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者,因事實並未經法院調查認定,故稽徵機關亦應本諸職權調查認定。

(92.02.19 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一四五八號)

十一、中英雙邊租稅協定生效

我國與英國已經完成雙邊互免所得稅暨防租稅逃漏協定,兩國人民與公司在中英投資產生的股利所得、利息與權利金收入,均按10%扣繳率課稅。我國溯自今年元月1日開始適用,英國則因其內地稅的課稅期間問題,個人所得稅部分需延至4月6日生效,公司所得稅則延後到4月1日才能適用。與我國簽署互免所得稅的國家已經有17個,其中包括新加坡、英國、紐西蘭、越南、南非、荷蘭、甘比亞、澳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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