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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動態﹝92.05﹞

一、訂定「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

要點內容請詳內部網站。

(財政部 92.05.09 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二七一七號)

二、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經核准適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準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規定

主旨:

一、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經核准適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選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準用本部九十二年五月九日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二七一七號令發布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規定,計算免稅所得額。

二、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以資本額及購置設備方式適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選擇並開始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得於本令發布日起三個月內,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第七點之規定選擇計算公式計算免稅所得額,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

三、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以研究與發展支出金額或比率方式適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選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於開始適用免稅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或於本令發布日起三個月內,選擇準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第八點規定計算免稅所得額,或依本令附件所列公式計算免稅所得額,但一經選定,於該次投資計畫免稅期間內不得變更;公司逾期未選定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依本令附件所列公式核定其免稅所得額。

四、本令發布日前,營利事業業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如經該事業申請改按本令規定更正,其因更正而有應補或應退稅額者,免予加計利息。

(財政部 92.05.09 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二七一八號)

三、外商委由國內企業在我國境內交付貨物行為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課徵我國營所稅

主旨:外國營利事業委託國內營利事業代其從事輸入、儲存該外國營利事業在國外產製之貨物,並將貨物運交其外國買主在我國境內之合約製造商進行加工,係屬在我國境內交付貨物並完成銷售之行為。上開外國營利事業銷售予國外客戶之收入,核屬其在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應依本部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台財稅第八七一九二四一八一號函及同年四月一日台財稅第八七一九三六四八一號函說明二規定,計算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徵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92.05.06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一五九一號)

四、營利事業領取政府發給之拆遷補償費己於結算申報書揭露者可加徵滯納金及利息免罰

主旨:營利事業領取政府發給之拆遷補償費,未依本部八十四年八月十六日台財稅第八四一六四一六三九號函規定申報課稅,其已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帳載結算金額欄內註明揭露上述所得者,可免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處罰。惟該營利事業既未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該補償費部分依規定計算應納稅額自行繳納,該項短繳之稅款,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一併徵收。

(財政部92.05.06 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三○一二號)

五、營利事業依所訂退休(職)或資遣辦法規定應一次給付退職所得,因財務或資金困難,經與員工達成協議採分期給付時者,其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額度之計算及扣繳事宜規定

主旨: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依所訂員工退休(職)或資遣辦法規定應一次給付退職所得,因財務或資金困難,經與員工達成協議或經員工同意採分期給付者,上開退職所得核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第一款規定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該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分期給付之所得累計已達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之定額免稅額度時,應由扣繳義務人就超過定額免稅額度部分,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由受領人併入超過之各所得給付年度所得總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 92.05.12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一六一二號)

六、因SARS住院或遭隔離之納稅義務人辦理九十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之規定

主旨:公告因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住院或遭隔離之納稅義務人辦理九十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之規定。
公告事項:

一、九十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本(九十二)年五月一日起至六月二日止,納稅義務人應於上開期間內向各地區國稅局辦理九十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二、個人因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而住院或遭居家隔離,致未能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辦理申報者,准自隔離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十四日內,檢具醫院、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掣發之診斷證明書或隔離通知書等證明文件,連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相關資料,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結算申報自行繳納之應補繳稅額得免加計利息。

三、個人於結算申報期限截止前因自海外返臺,依規定需實施強制隔離者,准予延長其申報期限至本(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止;申報時應檢附入境證明及專案防疫強制隔離通知書影本,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其結算申報自行繳納之應補繳稅額得免加計利息。

(財政部 92.05.16 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三一四○號)

七、因SARS接受隔離或治療之納稅人其九十二年房屋稅繳納期限規定

主旨:一、個人因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而依規定接受居家隔離、集中隔離或隔離治療,致未能於法定繳納期間(九十二年五月一日起至六月二日)內繳納九十二年房屋稅者,准延長繳納期限至隔離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第十四日,上述延期繳納案件,應由納稅義務人檢具醫院、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掣發之診斷證明書或隔離通知書等證明文件,連同房屋稅繳款書,於隔離期限屆滿後十四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請延期繳納;其核准延期繳納期限內繳納之稅款得免加徵滯納金。

二、關於受SARS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的產業,依「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補貼稅費,其紓困及補貼稅費之相關辦法,業經行政院訂定發布實施在案。至於九十二年房屋稅是否予以延期或分期繳納,由各稅捐稽徵處本於職權辦理。

(財政部92.05.21台財稅字第○九二○○二九九八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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