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
最新法令動態﹝92.07﹞
一、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修正
說明:
旨揭修正條文業奉總統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一一六五九○號令公布。
第15條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
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餘符合規定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並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第17條
……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
第126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本法第五條之一增訂條文及第十七條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財政部92.07.02台財稅字第○九二○○三九六九六號)
二、勞工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領取之各項給付屬勞工保險之保險支付可免納所得稅
勞工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領取之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核屬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可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92.07.14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四七一一號)
三、營業人買賣未依法核准之國外公司證券尚無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
營業人買賣未依法核准之國外公司證券,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應不課徵證券交易稅;其銷售額尚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款,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92.07.14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四○二七號)
四、課稅之遺產土地於重劃完成後辦理抵繳者以該土地核課遺產稅之價值計算抵繳價值
遺產中之課徵標的物(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辦理市地重劃,死亡後始重劃完成,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該重劃後分配之土地抵繳遺產稅者,其抵繳價值之計算,以該土地核課遺產稅之價值為準。另重劃完成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或少於)應分配之面積致當事人繳納(或領取)差額地價者,其於計算抵繳價值時,該差額地價應予計入(或扣除)。
(財政部92.07.17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三八六六號)
五、設備或技術三年內處分應補繳之稅款不得以其他尚未抵減之投資抵減金額抵減
公司將原已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於交貨之次日起三年內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報廢或經他人收回,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等法律授權訂定之相關投資抵減辦法規定,應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不得以其他尚未抵減之投資抵減金額抵減該應補繳之稅款。
(財政部92.07.21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四一九六號)
六、外國電信業者取得我國電信業者給付之各種海纜電路租金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一、(係引敘來文機關發文日期及文號,從略)。
二、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因與通信終端國間無直達電路,而向外國電信業者租用在我國境外(自外國領土延伸至其他各國)之國際海纜或內陸電路,藉以接續我國國際電信,該公司依協議費率定期定額所支付之「海纜電路租金」,包括海纜電路租金、海纜站設備轉接費用及陸鏈租費等,係使用外國電信業者提供之海纜、內陸電路、外國陸鏈等中繼轉接通信設備、相關作業軟體系統及技術服務所支付之報酬,外國電信業者取得上開報酬核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自本函發文之日起,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上開租金,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辦理扣繳。
三、國內其他電信業者,如有前述向外國電信業者租用在我國境外(自外國領土延伸至其他各國)之國際海纜或內陸電路者,其所給付外國電信業者之報酬,應依照上開規定辦理。
(財政部92.07.21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二四三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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