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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動態(92.10)

一、營業人銷售稻米混合包裝米,免徵營業稅

營業人銷售稻米混合包裝米,如其內容均屬免徵營業稅之稻米,尚無與其他非稻米之貨品混合包裝,既未改變其原始性狀,更非米製品加工,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92.10.15台財稅字第0920456803號)

二、訂定「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

本項計算要點原則援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之規定訂定,但由於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與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適用獎勵要件略有不同,酌作以下之修正

一、鑑於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並未訂有公司得以研發支出作為適用免稅之要件,遂於免稅所得計算公式中,排除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中有關研究發展支出等相關計算規定。

二、由於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業已明定公司得以購置全新技術之方式適用免稅,故於免稅所得計算公式進一步將機器設備比率之內容,擴充為機器設備技術比率,以利公司合理計算其免稅所得。

三、為避免公司藉由分次經核准投資計畫分別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第九條及第九條之二相關租稅獎勵而從事不當之租稅安排,財政部比照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第二十點之規定,明定公司屬多次經核准之投資計畫且均生產相同產品,如分別適用股東投資抵減或五年免稅之獎勵者,其涉及適用股東投資抵減或因選定延遲免稅尚未開始適用五年免稅之各次投資計畫所得額之計算,應以該類產品各次投資計畫皆按同一種計算公式所計算之免稅所得額較高者為限,再按各次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比例,分別計算各次投資計畫之免稅所得額,並強調其中屬於適用股東投資抵減及因採用延遲免稅尚未開始適用免稅之部分,均不得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獎勵,以杜取巧。(詳細內容請詳內部網站)

財政部92.10.13台財稅字第0920454226號)

三、股東以無形資產作價投資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法申報課徵所得稅

公司之股東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依法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該無形資產所抵充出資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由該股東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本部六十九年七月三日台財稅第三五三三三號函中有關「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其所取得被投資公司之股票,僅為該項專門技術之形式代表,並無所得可言,應無所得稅問題」部分,以及七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台財稅第二三九七七號函、七十五年九月十二日台財稅第七五六四二三五號函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財政部92.10.1台財稅字第0920455312號)

四、執行業務者八十八年度以後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提列折舊之限額為一百五十萬元

執行業務者八十八年度以後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得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五條第十四款規定,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財政部92.10.2台財稅字第0920055546號)

五、未依停車場法規定經營之地上收費停車場課徵房屋稅

未依停車場法規定經營之地上收費停車場,其停車場之房屋得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92.10.13台財稅字第0920456803號)

六、不動產信託之委託人於辦竣移轉登記前死亡者信託未成立該不動產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被繼承人生前雖已向稽徵機關辦理土地、房屋信託贈與稅申報,惟至死亡時尚未辦竣移轉登記,依據信託法第一條規定,信託關係仍未成立,應以「土地、房屋」,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已核定之贈與稅應予註銷。按信託法第一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準此,信託關係之成立,除受託人須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積極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外,尚須有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為前提。委託人如僅與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而未將財產權移轉於受託人,信託仍未成立。是以,委託人於死亡前雖已向稽徵機關辦理土地、房屋信託贈與申報,惟至死亡時尚未辦竣移轉登記,該信託關係仍未成立,自無從對委託人之繼承人產生履行移轉登記之義務

(財政部92.10.27台財稅字第0920062100號)

七、配偶互贈農業用地自行選擇適用免徵土增稅條文

配偶互相贈與之農業用地,如同時符合土地稅法第28-2條及39-2條第四項規定時,得由當事人自行選擇適用條文,唯適用後即不得變更。

(財政部92.10.15台財稅字第09204538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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