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
最新法令動態(92.11)
一、釋示未編入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令彙編函令之適用原則
一、本部各級權責機關在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發布之稅捐稽徵法釋示函令,凡未編入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令彙編者,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非經本部重行核定,一律不再援引適用。
二、凡經收錄於本彙編而屬前台灣省政府財政廳或前臺灣省稅務局發布之函釋均可援引適用。
(財政部92.11.26台財稅字第0920416449號)
二、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前發布之土地稅法釋函未編入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令彙編者不再援引適用
本部及各權責機關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以前發布之土地稅釋示函令,凡未編入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令彙編」者,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非經本部重行核定,一律不再援引適用。凡經收錄於上開彙編而屬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或前臺灣省稅務局發布之釋函,亦可繼續援引適用。
(財政部92.11.26台財稅字第0920457120號)
三、非信託法所認定之信託,尚無相關信託課徵營業稅規定適用
營業人以建築執照所載起造人名義作為信託之標的交付信託,雙方約定仍由委託人行使該建案之各項管理及處分之權利,尚非信託法所認定之信託,無本部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台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一一四八號令規定之適用,應由實際起造人取具相關進項憑證,並於銷售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92.11.28台財稅字第0920457220號)
四、核釋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動產作為擔保,其價值之計算原則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其所有或第三人所有之不動產作為應納稅款之擔保,如該不動產已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於計算該不動產價值時,應扣除該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最高限債權金額後認定之;惟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納稅義務人申請擔保時已告確定者,則應扣除該已告確定之債權及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從屬債權金額。至該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是否已告確定,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個案情況,本於職權查明後依法認定之。
(財政部92.11.28台財稅字第0920457511號)
五、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不適用「從新從輕」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最近判決指出,財政部所頒布的各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為法規性命令,並非解釋法律的函令,不適用未確定案件納稅人得「從新從輕」適用法律的規定。
六、稅捐機關不得對限定繼承者之原有財產執行清償
財政部訴願會表示,繼承人已經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者,稅捐機關若因被繼承人遺產稅核課案件發生欠繳稅捐情形,只能就被繼承人遺產執行清償,不可以波及繼承人的原有財產。訴願會指出,我國的遺產稅是採「總遺產稅制」,也就是被繼承人所遺財產總額按累進稅率計稅,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的納稅人依序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並不以取得遺產所有權的繼承人為限。同時繼承人如果已依法為限定繼承者,遺贈稅法雖將繼承人列為遺產稅納稅人之一,但依民法規定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的債務為限。
七、配偶也可提出綜所稅行政救濟
財政部訴願會決定,夫妻互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如因申報有疑義遭稅捐機關補稅,配偶也可提出行政救濟,稅捐機關不得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復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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