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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動態(93.02)

一、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至第八條投資抵減年度,自九十二年結算申報開始適用

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至第八條有關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綜合所得稅額之規定,自九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開始適用

(財政部93.2.6台財稅字第0930450740號)

二、九十二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其創辦人、設立人或實際所得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依下列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一、汽車駕駛訓練補習班:為收入之六五%

二、文理、升學、語文、法商職業補習班:為收入之五○%。

三、縫紉、美容、美髮、音樂、舞蹈、技藝及其他補習班:為收入之五○%。

四、私立托嬰中心、托兒所、幼稚園:為收入之八○%。

五、托育中心(安親班):為收入之六○%。

六、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為收入之七五%。但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置之私立護理機構及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設立之機構,為收入之八五%。

附註: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如同時經營兩項以上業務者,應就各類業務收入,分別適用各該類別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

(財政部93.2.5台財稅字第0930450548號)

三、九十二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一、直轄市部分:

(一)台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十九%計算

(二)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十六%計算。

二、直轄市以外之其他縣(市)部分:

(一)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十三%計算。

(二)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十%計算。

(三)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八%計算。

(財政部93.2.6台財稅字第0930450546號)

四、稽徵機關核算九十二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

核定「稽徵機關核算九十二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

(財政部93.2.6台財稅字第0930450550號)〈內容詳內部網站〉

五、九十二年度執行業務者費標準

核定「九十二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財政部93.2.6台財稅字第0930450551號)〈內容詳內部網站〉

六、公司因重整而免予償還債權人之債務部分,經取具法院裁定書者,得免列為收益處理

公司因重整而免予償還債權人之債務部分,經取具法院裁定書者,得免列為收益處理。

(財政部93.2.10台財稅字第0930450978號)

七、更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正條文誤植文字

按本部八十一年一月十三日台財稅第八一一六五六九九二號令修正發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第三十六條之一修正條文,業配合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將第二項首句有關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其他個人」文字,修正為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在案。

(財政部93.2.20台財稅字第0930450984號)

八、稽徵機關補徵所得稅稅款,依法應行加計利息之利率標準

稽徵機關補徵所得稅稅款,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行加計利息之利率標準,應按各該稅款繳納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為準計算;以月利率或日利率計算者,應以該項利率分別按十二個月或三百六十五日平均計算之。

(財政部93.2.20台財稅字第0930450445號)

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修正

財政部所擬具涉及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其扣繳率規定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於本年二月二十八日發布施行,並自本年三月一日生效。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及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者,取得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除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外,適用臺灣地區居住之個人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所適用之扣繳率。

92.10.29修正公布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及25-1條,自93.3.1施行。依該條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臺灣地區來源所得,其中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除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係採20%稅率就源扣繳分離課稅外,視大陸地區法人或團體在臺灣地區有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等情況,分別適用現行所得稅法之課稅規定;至大陸地區人民則除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係採20%稅率扣繳外,並視其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是否滿一百八十三日,分別適用所得稅法之課稅規定,不再適用修正前:「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並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免辦理結算申報」之規定。〈內容詳內部網站〉

十、「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修正

行政院已在去年底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並自93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配合行政院修正中央機關派赴國外出差人員差旅費用,已調整民間企業派員赴國外出差的差旅費列支限額,包括調升美國所屬如芝加哥、華盛頓特區等城市的差旅費用,並自今年1月1日開始實施。企業明年申報93年員工差旅費時,即可適用。有部分地區差旅費用已經調升,但亦有部分國家的出差旅費金額遭到調降。另增訂包括美國所屬茂宜島、鹽湖城等42個地區的日支數額。若企業員工或執行業務者的出差期間跨越新、舊標準規定時,在申報所得稅時,應依照出差日期分別按新、舊標準計算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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