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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ter Friendly Icon 稅務

最新法令動態﹝93.11﹞

一、九十三年版「營業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法令彙編」出版

本部及各權責機關在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發布之營業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釋示函令,凡未編入九十三年版「營業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法令彙編」者,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非經本部重行核定,一律不再援引適用。

(財政部93.11.18台財稅字第0930416208號)

二、九十三年版「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法令彙編」出版

一、本部及各權責機關在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前發布之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釋示函令,凡未編入九十三年版「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法令彙編」者,自民國九十四年元月一日起,非經本部重行核定,一律不再援引適用。

二、凡經收錄於本彙編而屬前台灣省政府財政廳及前台灣省稅務局發布之釋示函令,可繼續援引適用。

(財政部93.11.19台財稅字第0930456289號

三、九十三年版「房屋稅契稅法令彙編」出版

一、本部及各權責機關在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前發布之房屋稅、契稅釋示函令,凡未編入九十三年版「房屋稅契稅法令彙編」者,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非經本部重行核定,一律不再援引適用。

二、凡經收錄於本彙編而屬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或前臺灣省稅務局發布之函釋,均可援引適用。

〈財政部93.11.19台財稅字第0930416432號

四、濃縮健康醋品質符合食用醋國家標準中之釀造食醋標準者不課徵貨物稅

一、自本令發布日起,由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之濃縮健康醋,其品質符合CNS14834食用醋國家標準釀造食醋項下之穀物醋、果實醋、其他釀造醋、高酸度醋或調理食醋等五種中任一種國家標準者,核非屬貨物稅條例第八條規定之應稅飲料品範圍,不課徵貨物稅;其申請免徵貨物稅手續及抽樣送驗程序,應比照現行符合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蔬汁之規定辦理。

二、本令發布時,未確定案件適用本令規定。

(財政部93.11.15台財稅字第0930455654號

五、查定課稅未達起徵點之營業人經查得應補稅時得申報扣減補徵稅額

查定課徵營業稅未達起徵點之營業人,嗣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計銷售額大於原查定銷售額而須補徵營業稅者,營業人得於稽徵機關規定期限內,提出原查定銷售額當期,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得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進項憑證,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申報扣減補徵稅額。 

(財政部93.11.29台財稅字第0930455265號)

六、員工分紅配股仍按面額課稅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員工分紅配股,乃公司以過去經營成果累積之盈餘分配,依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公布修正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九條之一規定,為鼓勵員工參與公司經營,並分享營運成果,公司員工以其紅利轉作服務產業之增資者,其因而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採面額課徵所得稅。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章有關租稅減免施行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因此自九十一年起至九十八年底止,員工分紅配股仍應按面額課稅。

 (新聞)

七、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辦理融資應按融資方式處理

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辦理融資,雖已簽訂買賣合約書,並互開統一發票,但因實際上買賣標的物並未隨同移轉,不符合買賣要件,差額不可以列報為銷貨損失。營利事業如有前述融資行為,在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應按融資方式處理。

(新聞)

八、適用擴大書審申報案件被抽查時未能提供帳證應依法核定所得額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最近該署稽核單位抽查數件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時,多數之納稅義務人表示,因帳載不全,無法提示各種有關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該署並發現業者申報適用之行業代號亦大都與實際營業項目不符。賦稅署提醒納稅義務人,採適用擴大書面審核要點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仍應備齊相關之帳證資料,並據實申報行業類別,否則一旦列入抽查,如未能依規定提示帳簿憑證,將會被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課稅所得額並補徵應納稅款。

(新聞)

九、遺產稅如已由繼承人中一人申報視同全體繼承人已申報

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如已由繼承人中的一人出面申報,即視同全體繼承人已申報,若有短漏報遺產而應受處罰時,處罰的效力及於全體繼承人,未出面申報者並不能以不知情而主張免罰。已有案例經高等行政法院如此判決,所以實務上可能有此疑慮者,別疏忽自己的報稅義務;如果已經發生,恐怕只能循民事途徑舉證對行為者追償損失。

 (新聞)

十、財政部將訂定網路交易課稅原則

財政部初步決定,在網路販售商品,月營業額未逾6萬元者,可以免課營業稅;年所得不超過5萬元者,免課營利事業所得稅。一般個人在網路拍賣自用衣物、家具等免稅,並免辦營利事業登記。財政部最快年底前完成網路交易課稅原則。財政部表示,按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故營業人無論係透過網路或實體商店銷售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以符租稅公平原則。在網路銷售貨物者,因為稅法並無經常性或非經常性交易的定義,只要是有販售貨物就要辦理營業登記,否則會被處3,000元到3萬元不等罰金。不過如果個人利用網路銷售家庭日常自行使用的衣物、家具,可以不必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也沒有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的問題。

 (新聞)

十一、國稅局開始辦理執行業務者帳簿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開始辦理九十四年度執行業務者帳簿驗印,臺北市之執行業務者可就近至該局總局或所屬各分局、稽徵所全功能櫃台辦理登記驗印手續;驗印時請檢視申請書之欄位是否填寫正確,帳簿名稱、冊數是否遺漏、有分事務所者應加填附表等等。至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安養院、托育中心(安親班)及財團法人、基金會、委員會、協會、教會、學會、公會...等,非屬執行業務者範圍,毋需辦理帳冊驗印手續。

十二、金管會同意關稅總局向OBU調閱客戶資料

關稅總局基於查稅需求,將向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調閱客戶資料,金管會已發函同意可排除銀行法對客戶資料保密規定。爾後關稅總局為查明進口貨物的正確完稅價格,調查其他與核定完稅價格有關資料,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不必逐案報送主管機關核准,就可直接向銀行要求提供資料。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規定,OBU除依法院裁判或法律規定,對第三人無提供資料的義務。由此例看來,OBU雖被認定為境外分行,畢竟仍在主管機關管轄之下,與真正在境外的外國銀行仍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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