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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ter Friendly Icon 稅務

最新法令動態﹝94.01﹞

一、侯選人申報綜合所得稅競選經費列舉扣除額應檢附之文件

政治獻金法施行後,候選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之4第1項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競選經費列舉扣除額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

一、候選人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檢附向監察院申報之會計報告書影本及競選經費支出憑據影印本或證明文件。

二、候選人未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檢附競選經費支出憑證影印本或證明文件。其競選經費支出應依政治獻金法第18條第3項第2款規定項目分別列示。

(財政部94.1.20台財稅字第0940450688號

二、核定「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

核定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價所適用「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如附件。

一、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於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或前次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25%以上時,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並以其申請重估日期之上一年度終了日為基準日」。依上開物價倍數表資料所示,93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8年度上漲達25%以上。凡營利事業在68年度以前(包括68年度)設立並取得之資產,不論其曾否以68年度以前(包括68年度)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依法均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二、營利事業在69年度至92年度新設立,或曾經以69年度至92年度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者,因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尚未達25%,依法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94.1.21台財稅字第0940450815號

三、93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核定「93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一、有賦額土地:不論種植何種作物,其自力耕作收入,均按賦額計算。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減除:

(一)自耕部分:為收入之100%。

(二)承耕部分(包括三七五租金):為收入之100%。

二、無賦額土地:農業收入,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100%。

三、漁獲:養魚、養蝦、養鰻、捕魚收入,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100%。

四、林產:林產收入(包括木材、薪材、竹材),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100%。

五、畜牧:各種畜牧收入(包括一般畜牧、養豬、生乳、蛋雞、肉雞、種雞、蛋鴨、種鴨、肉鴨、養蠶、鹿茸、乳鴿),均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100%。

(財政部94.1.26台財稅字第0940450826號

四、93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核定「93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一、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43%;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

二、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36%;不負擔水費者減除3%。

三、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35%;不負擔造林費用者,其租金收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

(財政部94.1.26台財稅字第0940450825號

五、核釋分割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賦稅課徵方式

附「分割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賦稅課徵方式」

分割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賦稅課徵方式

壹、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1月11日金管證三字第0940101134號函檢送之「分割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交易制度作業規劃」方案辦理。

貳、分割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定義:

一、分割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係指將附息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及本金分割,各自獨立之「本金債券」及「利息債券」,到期前可在市場上進行交易,到期時領取票面金額。

二、本金債券及利息債券可再重新組合成為附息公司債及金融債券。

參、分割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交易規範:

一、固定票面利率及浮動票面利率之附息債券均可分割,惟僅證券自營商得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分割及重組。

二、固定票面利率之附息債券分割後,第一期利息債券應由申請分割者繼續持有至到期日,不得出售;第二期及以後利息債券得在電腦自動成交系統及營業處所議價買賣交易,交易對象不受限制。

三、浮動票面利率之附息債券分割後,第一期利息債券應由申請分割者繼續持有至到期日,不得出售;第二期及以後利息債券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准後,得於營業處所出售予其他證券自營商。

四、投資人以直接撥帳方式進行分割債券附條件買入者,於附條件買賣到期前,不得再將分割債券賣出,但證券自營商得以開立債券存摺方式繼續進行附條件賣出。

肆、分割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賦稅課徵方式

一、以固定利率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分割之債券

將固定利率計息之附息債券分割後,其本金債券及利息債券到期給付金額,分別與附息債券之本金及息票相同,故以附息債券固定票面利率,作為計算本金債券及利息債券現值之基礎。

()利息收入金額之計算:

1、依附息債券固定票面利率及到期年限分別計算本金債券及利息債券之現值。

2、到期金額與現值之差額為利息。

3、依利息分攤基礎表各年所列金額,計算投資人實際持有期間之利息收入。

4、利息分攤基礎表係由該附息債券第一次申請分割者編製。

()利息所得認列時點:

1、營利事業:依實際持有期間之利息,採權責基礎併入各年度收入課稅。

2、個人:依實際持有期間之利息,採現金收付基礎併入到期或出售年度所得課稅。

()扣繳金額及時點:

1、到期時:按到期時持有人實際持有本金債券及利息債券期間之利息,依規定扣繳所得稅。

2、出售時:按出售人實際持有本金債券及利息債券期間之利息,依規定扣繳所得稅。

3、繼承時:被繼承人於死亡日前持有分割債券之利息,尚未給付者,屬被繼承人遺留權利,應課徵遺產稅,不課徵所得稅;死亡日至過戶日之間分割債券之利息,屬繼承人所得,應併同繼承人過戶日至到期日或出售時持有債券之利息,依規定扣繳所得稅。

4、贈與時:贈與人將分割債券贈與他人時,雖無現金流量,惟因課稅主體變更,其持有期間之利息視同實現,故扣繳義務人應於贈與行為發生日,就贈與人至贈與時持有期間之利息,開立免扣繳憑單。贈與行為發生日至過戶日之間分割債券之利息,屬受贈人所得,應併同受贈人過戶日至到期日或出售時持有債券之利息,依規定扣繳所得稅。

5、提存時:

(1)提存人因民事訴訟程序擔保之需要,將分割債券向法院提存時,分割債券形式上雖轉由法院占有,惟其實際所有權仍屬提存人,故投資人將債券自原債券帳戶轉出並轉入法院債券帳戶時,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所稱給付時,尚無課稅問題。

(2)提存人提存前及提存期間之利息,係歸屬於原提存人:

A.如該債券返還原提存人者,提存人嗣後出售分割債券或分割債券到期時,扣繳義務人應將前開應計利息併入提存人之利息所得扣繳所得稅。

B.如係經由法院拍賣,且扣繳義務人亦經手拍賣價款者,扣繳義務人應就提存人拍賣時之利息所得扣繳所得稅。

C.如係交由第三人領取者,該時點雖無現金流量,但債券已轉讓,故扣繳義務人應就歸屬於提存人之利息,開立免扣繳憑單。第三人嗣後出售分割債券或分割債券到期時,扣繳義務人應就其領取後實際持有分割債券期間之利息所得扣繳所得稅。

D.分割債券如係於提存期間到期者,扣繳義務人應先就提存人到期時實際持有分割債券之利息所得扣繳所得稅。

6、附條件交易:

(1)證券自營商以開立債券存摺方式進行本金債券或利息債券附條件交易者,因該債券並未轉出,故附條件交易期間之應計利息,仍歸屬該證券自營商所有。開立債券存摺時,無須先就證券自營商持有期間之利息扣繳所得稅。嗣後該證券自營商出售分割債券或分割債券到期時,扣繳義務人應就其實際持有分割債券期間之利息所得扣繳所得稅。

(2)投資人以直接撥帳方式進行分割債券附條件買入者,因附條件買賣到期前,買方不得再將分割債券賣出,故附條件交易期間之應計利息,仍歸屬原賣方所有。債券移轉時,無須先就投資人持有期間之利息扣繳所得稅。嗣後該投資人出售分割債券或分割債券到期時,扣繳義務人應就其實際持有分割債券期間之利息所得扣繳所得稅。

(3)分割債券持有人因進行附條件交易所給付融資之利息,應依規定扣繳所得稅。

7、信託:

(1)自益信託:委託人辦理信託轉帳時,不課徵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應將委託人信託前持有期間之利息累計於受託人帳戶,並於受託人嗣後出售或債券到期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就受託人持有期間之利息依規定扣繳所得稅。

(2)他益信託:扣繳義務人應於贈與行為發生日,就委託人至贈與時持有期間之利息,開立免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應將委託人贈與行為發生日至過戶日之間持有分割債券之利息累計於受託人帳戶,並於受託人嗣後出售或債券到期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就受託人持有期間之利息依規定扣繳所得稅。

()分割債券重組:

1、分割債券重組後,比照現行附息債券課稅方式辦理。

2、扣繳義務人每年應將申請重組者重組前實際持有分割債券之應計利息,以開立免扣繳憑單方式通報稽徵機關,俾利稽徵機關勾稽運用。

()附息債券分割前應計利息之處理方式:

1、附息債券前次付息日至申請分割日之應計利息,應由扣繳義務人以申請分割者為納稅義務人,於分割後第一個到期日,併同利息債券分割日至第一個到期日之應計利息,依規定扣繳所得稅。

2、附息債券前次付息日至申請分割日之應計利息,非屬申請分割者持有部分,可由申請分割者辦理轉開扣繳憑單。

()扣繳義務人:

分割債券之扣繳義務人為原始債券之還本附息機構。

二、以浮動利率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分割之債券

以浮動利率計息之附息債券,尚乏固定利率計算債券分割後之現值,故採用課稅基準利率作為計算本金債券及利息債券現值之基礎。俟利息債券到期時,就依課稅基準利率計算與依實際票面利率計算之利息差額予以調整。除此之外,其課稅方式均與固定票面利率者相同:

()利息收入金額之計算:

1、課稅基準利率以申請分割日之中央信託局、台灣銀行、合作金庫及第一銀行三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之簡單平均數訂定。

2、實際到期金額與現值之差額為本金債券之利息。

3、按課稅基準利率計算之到期金額與現值之差額為利息債券之利息。

()利息債券到期時,「依實際票面利率計算之到期金額」超過「按課稅基準利率計算之到期金額」者,持有人應將該差額依其實際持有債券期間認列其他收入;「依實際票面利率計算之到期金額」小於「按課稅基準利率計算之到期金額」者,持有人應將該差額依其實際持有債券期間認列其他損失。

(財政部94.01.28台財稅字第09404509080號)

六、核定「93年度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

   (詳內部網站)

 (財政部94.01.27台財稅字第0940450894號)

七、本部68年7月6日台財稅第34585號函,自94年8月1日起停止適用

一、自94年8月1日起,國外影片事業提供影片供我國營利事業放映使用,經約定不得重製及提供他人使用,且於一定期限放映者,國外影片事業所取得之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26條規定計算所得課稅

(一)國外影片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而有營業代理人者,以其收入二分之一核計所得額;

(二)國外影片事業在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者,以其收入之45%計算成本;

(三)國外影片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及營業代理人者,我國營利事業於給付相關費用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

二、國外影片事業提供影片供我國營利事業放映使用,我國營利事業如可重製使用或再授權他人使用者,該國外影片業者取得之收入應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規定之權利金所得,應依權利金所得課稅。

三、本部68年7月6日台財稅第34585號函,自94年8月1日起停止適用。

(財政部94.1.28台財稅字第0940451202號

八、93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核定「93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其創辦人、設立人或實際所得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依下列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一、汽車駕駛訓練補習班:為收入之65%。

二、文理、升學、語文、法商職業補習班:為收入之50%。

三、縫紉、美容、美髮、音樂、舞蹈、技藝及其他補習班:為收入之50%。

四、私立托嬰中心、托兒所、幼稚園:為收入之80%。

五、托育中心(安親班):為收入之60%。

六、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為收入之75%。但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置之私立護理機構及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設立之機構,為收入之85%。

附註: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如同時經營兩項以上業務者,應就各類業務收入,分別適用各該類別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

(財政部94.1.28台財稅字第09404509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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