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
最新法令動態﹝94.08﹞
報告單位:研發部
94/09/12
一、上櫃公司捐助成立之機關團體以其捐助之基金投資該捐助事業之股票,得不受80%投資比率之限制
依92年3月26日修正發布施行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前段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基金得購買上櫃公司股票。由營利事業捐助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該捐助事業為上櫃公司,其捐助之基金投資該捐助事業之股票,不受同條款但書及本部69年7月16日臺財稅第35779號公告規定80%投資比率之限制。
(財政部94.8.3台財稅字第0940454095號)
二、交通費或誤餐費依法免稅
志工依志願服務法規定提供服務,依實際服務次數領取之交通費或誤餐費,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94.8.10台財稅字第0940454876號)
三、網路上銷售貨物或勞務予非營業人,得將發票內容置於網頁供買受人查詢
訂定「網路購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非營業人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網路購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非營業人作業規定」。(詳內部網站)
〈財政部94.8.16台財稅字第09404546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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