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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ter Friendly Icon 稅務

最新法令動態﹝95.01﹞

報告單位:研發部
95/02/15

一、核釋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之適用規定

一、營利事業之金融商品,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按公平價值評價產生之未實現評價損益,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得列為當期損失外,不予認定。

二、上開所稱「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指營利事業之有價證券,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等規定作會計科目重分類後,經歸類為流動資產項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科目之有價證券。

(財政部95.1.10台財稅字第095045004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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