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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ter Friendly Icon 稅務

最新法令動態﹝95.05﹞

報告單位:研發部
95/06/23

一、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

茲刪除所得稅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七十六條之一、第一百零四條及第一百零五條條文;並修正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詳內部網站)

(95.05.30華總一義字第09500075621號)

二、核釋營利事業境外就地報廢損失之認列規定

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或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因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需就地報廢者,應依下列規定核實認列報廢損失:

一、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1款及第101條之1第1款規定,按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

二、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本國或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一)委託本國或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者,應取具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記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

(二)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取具足以證明該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身分之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記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

(財政部95.5.29台財稅字第09504512460號)

三、稽徵機關查核營業人取得涉嫌虛設行號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案件之原則

一、稽徵機關查核營業人取得涉嫌虛設行號涉案期間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案件,仍應就交易雙方之進、銷貨情形覈實查核,不得逕按本部83年7月9日台財稅第831601371號函辦理,如無法查明營業人確無向其進貨,且該涉嫌虛設行號已依規定按期申報進、銷項資料,並按其應納稅額繳納者,應免予補稅處罰。

二、本令發布日前之未確定案件,稽徵機關應儘速再予查核,依上開規定辦理。

(財政部95.5.23台財稅字第095045355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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