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
最新法令動態﹝95.06﹞
報告單位:研發部
95/07/17
一、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
茲修正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詳內部網站)
(95.06.14華總一義字第09500087061號)
二、訂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詳內部網站)
(財政部95.6.5台財稅字第09504524270號)
三、訂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
(詳內部網站)
(財政部95.6.5台財稅字第09504537360號)
四、公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7條所稱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95年適用地區
依 據:行政院94年12月28日院臺經字第0940055388號令修正發布之「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規定。
公告事項:95年適用地區如下:
一、抵減率15%適用地區
(一)台東縣:大武鄉、海端鄉、金峰鄉、鹿野鄉、太麻里鄉、達仁鄉、池上鄉、東河鄉、延平鄉、長濱鄉、卑南鄉、綠島鄉、蘭嶼鄉、關山鎮、成功鎮
(二)嘉義縣:民雄鄉、溪口鄉、新港鄉、六腳鄉、東石鄉、義竹鄉、鹿草鄉、水上鄉、中埔鄉、竹崎鄉、梅山鄉、番路鄉、大埔鄉、阿里山鄉、布袋鎮、大林鎮
(三)南投縣:魚池鄉、仁愛鄉、水里鄉、鹿谷鄉、名間鄉、信義鄉、國姓鄉、中寮鄉、埔里鎮、草屯鎮、竹山鎮、集集鎮
(四)雲林縣:四湖鄉、口湖鄉、麥寮鄉、元長鄉、東勢鄉、莿桐鄉、台西鄉、水林鄉、二崙鄉、褒忠鄉、崙背鄉、古坑鄉、林內鄉、大埤鄉、斗南鎮、虎尾鎮、西螺鎮、土庫鎮、北港鎮
(五)屏東縣:春日鄉、三地門鄉、枋山鄉、泰武鄉、高樹鄉、獅子鄉、牡丹鄉、鹽埔鄉、車城鄉、瑪家鄉、滿州鄉、佳冬鄉、枋寮鄉、九如鄉、來義鄉、里港鄉、琉球鄉
(六)澎湖縣:湖西鄉、白沙鄉、西嶼鄉、望安鄉、七美鄉
(七)金門縣:金城鎮、金沙鎮、金湖鎮、金寧鄉、烈嶼鄉、烏坵鄉
(八)連江縣:南竿鄉、北竿鄉、莒光鄉、東引鄉
(九)宜蘭縣:大同鄉、南澳鄉
(十)桃園縣:復興鄉
(十一)新竹縣:尖石鄉、五峰鄉
(十二)苗栗縣:泰安鄉
(十三)台中縣:和平鄉
(十四)彰化縣:芳苑鄉、大城鄉
(十五)台南縣:南化鄉、七股鄉、將軍鄉、楠西鄉、左鎮鄉、北門鄉
(十六)高雄縣:三民鄉、六龜鄉、甲仙鄉、桃源鄉、內門鄉、茂林鄉、杉林鄉
(十七)花蓮縣:卓溪鄉、富里鄉、豐濱鄉
二、抵減率10%適用地區
(一)屏東縣:萬巒鄉、內埔鄉、竹田鄉、新埤鄉、新園鄉、崁頂鄉、林邊鄉、南州鄉、霧台鄉、長治鄉、萬丹鄉、麟洛鄉、東港鎮、恆春鎮、潮州鎮
(二)花蓮縣:秀林鄉、萬榮鄉、瑞穗鄉、壽豐鄉、光復鄉、新城鄉、吉安鄉、玉里鎮、鳳林鎮
(三)宜蘭縣:冬山鄉、五結鄉、礁溪鄉、三星鄉、員山鄉、壯圍鄉、羅東鎮、蘇澳鎮、頭城鎮
(四)苗栗縣:獅潭鄉、大湖鄉、卓蘭鎮
(五)台中縣:新社鄉
(六)彰化縣:竹塘鄉、田尾鄉、溪州鄉、埤頭鄉、永靖鄉、埔心鄉、二林鎮
(七)台南縣:東山鄉、龍崎鄉、玉井鄉、大內鄉、西港鄉、白河鎮
(八)高雄縣:茄萣鄉、田寮鄉、彌陀鄉、美濃鎮、旗山鎮
(95/6/28經濟部工業局新聞稿)
五、修正「批發業零售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申請書表
一、「批發業零售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95年修正版應財政部賦稅署要求,第七條規定設備安裝地點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本案相關申請書表內容經會請財政部表示意見,該部建議申請人應確實填寫設備安裝地點,依設備安裝所在地□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業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位於非都市計畫地區,業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勾選適用者。
二、另本部舊版申請書備註中原載明:安裝設備所需之水電、土木工程屬安裝費用,應直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認定之。配合95年3月10日修正條文第2條第14款規定,購置成本已不含相關土木及安裝費用,爰予以刪除。
三、申請書相關內容業依財政部意見修正,另為簡政便民,本部亦配合修正投抵案件應檢送文件。有關新修正之須知及相關範例請自行至本部商業司網站查看下載。新修正申請書及應檢送文件自95年7月1日起實施。
(經濟部商業司95.6.15經商字第09502417400號)
六、外國營利事業經營人力派遣業務之收入無所得稅法第25條之適用
一、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經營人力派遣或勞動派遣業務(外國派遣機構),與國內有人力或勞動需求之企業(國內要派機構)簽訂要派服務合約,所取得之收入性質係屬佣金或人事管理之對價,非屬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所稱之技術服務收入,不適用該條文有關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規定,若該外國派遣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應由國內要派機構於給付時,按合約總價依規定稅率扣繳所得稅款。
二、外國派遣機構與國內要派機構所簽訂之要派服務合約,其合約價款可劃分應轉付予被派遣人員之薪資者,應由國內要派機構於給付合約價款時,分別按外國派遣機構之收入及被派遣人員之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款;若給付時無法劃分人員薪資者,先以外國派遣機構為所得人及合約價款為給付額辦理扣繳,俟國內要派機構接獲外國派遣機構轉付薪資之通知時,再憑轉付通知及薪資清冊等證明文件,自前項給付額中劃分被派遣人員之薪資所得及扣繳稅款,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該項更正程序係屬所得人、所得額及扣繳稅款等資料之釐正,尚不涉及所得稅法第111條或第114條之違章情事。
三、被派遣至國內要派機構提供勞務之人員,係在國內要派機構之指揮監督下從事工作,實際雇主為國內要派機構而非外國派遣機構,無論其勞務報酬取自外國派遣機構或國內要派機構,均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報繳個人所得稅,尚無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但書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95.6.9台財稅字第09504530470號)
七、境外保單無免課遺產稅規定之適用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係配合保險法第112條而為規定,故有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得適用前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者,以該人壽保險契約得適用保險法第112條規定者為限。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依該委員會95年6月1日金管保三字第09502031820號函,並無我國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之適用,從而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95.6.28台財稅字第09504540210號)
八、公司個人股東於87年12月31日前取得符合規定之公開發行並上市公司之緩課股票,於該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始行轉讓者,該股票股利得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
公司個人股東於87年12月31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公司之86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轉增資,且符合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或第17條規定之緩課所得稅記名股票,其於該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始行轉讓者,該股票股利得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
(財政部95.6.30台財稅字第095045315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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