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
最新法令動態﹝95.07﹞
報告單位:研發部
95/08/25
一、告發或檢舉獎金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扣繳課稅規定
所得稅法95年5月30日公布修正施行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配合修正發布施行前,有關告發或檢舉獎金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除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下列規定扣繳外,不再併計入所得人之所得總額:
一、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20%。
二、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按給付額扣取25%。但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者,按給付額扣取20%。
(財政部95.7.6台財稅字第09504527980號)
二、個人執行外國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以外國貨幣計價者之折算率
個人執行外國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其標的股票以外國貨幣計價者,按執行權利日臺灣銀行買入及賣出該外國貨幣即期外匯收盤價之平均數折算新臺幣,計算所得人之所得。
(財政部95.7.12台財稅字第095045280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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