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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ter Friendly Icon 稅務

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960327

壹、總則

一、為便利納稅義務人運用資訊通信技術,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以網際網路傳輸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及個人所得基本稅額資料完成申報,或列印二維條碼結算申報書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申報,提供多元化申報管道並提昇稽徵機關為民服務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76條及第77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5條規定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其申報程序及應填報之申報書、應檢附之附件,於採用網際網路傳輸申報(以下簡稱網路申報)或以二維條碼結算申報書向國稅局辦理申報時,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以網路或二維條碼申報綜合所得稅及個人所得基本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免附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

()以網路申報,於年度結算申報期限完成資料傳輸者,免填報結算申報書,惟依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必須檢具之其他證明文件、單據,仍須就該證明文件、單據部分逕送(寄)各地區國稅局。

()以二維條碼結算申報書申報者,依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必須檢具之其他證明文件、單據及自行繳款資料,應併同二維條碼結算申報書向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申報。

四、下列各類案件不適用電子申報方式辦理結算申報:

(一)所得稅法第71條之1有關年度中死亡、離境之申報案件。

(二)逾期申報案件。

(三)無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大陸人士、外籍人士之申報案件。

五、納稅義務人採用電子申報者,稽徵機關之後續調查核定,與一般結算申報案件相同,悉依相關法令及規定辦理。

貳、網路申報通行碼

納稅義務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其通行碼有下列3種:

一、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

二、納稅義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加上所得年度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

三、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

參、申報程序

一、申報軟體及報繳稅網址:

()申報軟體:

1.納稅義務人可利用網際網路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或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下載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Windows離線登錄版程式),或向各地區國稅局或其所屬各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索取相關軟體光碟片。軟體安裝後即可建立基本資料、所得資料、免稅額、扣除額及抵減資料、基本稅額、繳退稅款等各項資料,以網際網路傳輸辦理申報,或列印二維條碼結算申報書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申報。

2.納稅義務人亦可利用網際網路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上直接登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線上申報程式(MacLinux系統使用),即可建立基本資料、所得資料、免稅額、扣除額及抵減資料、基本稅額、繳退稅款等各項資料,以網際網路傳輸辦理申報。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財政部線上繳稅服務網站網址(含信用卡、電子錢包及晶片金融卡):
http
// paytax.nat.gov.tw

二、基本資料:

()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為通行碼者:

納稅義務人可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經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下載課稅年度「夫、妻、未成年子女」之稅籍資料及所得資料(如為當年度結婚或離婚者,夫或妻所得資料均分開提供)。惟納稅義務人仍須就當年度實際應申報之稅籍及所得資料作調整或修正後再辦理申報。

()以納稅義務人本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加「戶口名簿戶號」為通行碼者或以二維條碼申報方式登入者:

納稅義務人須將當年度應申報之戶籍資料、扶養親屬稅籍資料逐筆輸入於相關欄項中。

三、所得資料:

(一)納稅義務人利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為通行碼下載或向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臨櫃查詢其課稅年度所得資料之範圍,以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規定於同年1月底前彙報稽徵機關之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為限。但屬執行業務所得(格式代號9A)之扣(免)繳憑單及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之所得資料不包括在內。納稅義務人除利用網際網路下載或臨櫃查詢並申報之各類所得資料外,另須完整蒐集且逐筆輸入其他收入、成本費用及所得資料於相關欄項中。若於網路下載或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不正確或遺漏,應向所得給付單位查明更正並核實自行輸入申報。

(二)下列各項所得,其成本費用可按實際發生數或財政部核定之成本(損耗)及費用標準扣除必要成本及費用:1多層次傳銷營利所得、2執行業務所得、3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4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5財產交易所得、6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7其他所得。其成本費用按實際發生數申報者,應依規定另行檢送相關證明文件、單據。

(三)納稅義務人利用本要點規定之電子憑證查詢、下載之所得資料或向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均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致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罰。

四、免稅額、扣除額及抵減資料:

(一)納稅義務人若有免稅額、列舉扣除額、特別扣除額或抵減稅額資料,應逐筆輸入於相關欄項中。

(二)納稅義務人輸入下列免稅額資料,並應依本要點壹、總則三之規定另行檢送相關證明文件、單據:

1.直系尊親屬: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但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不在此限。

2.子女: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

3.同胞兄弟姐妹: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且父或母非屬免稅所得身分。

4.其他親屬或家屬:未滿20歲或滿60歲而無謀生能力,且受扶養者之父或母非屬免稅所得身分。

(三)納稅義務人輸入下列扣除額資料,並應依本要點壹、總則三之規定另行檢送相關證明文件、單據:

1.列舉扣除額之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房屋租金支出、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之競選經費、私立學校法規定之捐贈。

2.特別扣除額之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殘障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輸入下列抵減資料,應依本要點壹、總則三之規定另行檢送相關證明文件、單據:

1.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及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33條規定准予抵減之稅額。

2.重購自用住宅之可扣抵稅額。

3.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

五、所得基本稅額資料:

(一)個人除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外,依規定應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者,可利用電子結算申報系統辦理申報:1.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且無「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扣除額」及「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者。2.雖有上述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但申報戶之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3.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免辦結算申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二)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其成本費用可按實際發生數或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費用標準扣除必要成本及費用;其成本費用按實際發生數申報者,應依規定另行檢送相關文件、單據。

六、繳退稅款資料:

納稅義務人申報為自繳或退稅案件,應於繳、退稅欄項輸入相關資料。以網路申報者,自繳稅款可採指定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委託取款方式、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或透過電子交易認證機制方式繳納;以二維條碼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者,自繳稅款可採指定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委託取款方式、信用卡、現金、ATM轉帳或利用支票方式繳納。退稅可採指定帳戶委託撥入方式或憑單方式辦理。

()指定帳戶委託取款繳稅或撥入退稅款:

1.納稅義務人若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戶辦理委託取款轉帳繳稅,網路申報者,應輸入本人或配偶存款帳號,以二維條碼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者,應輸入該申報戶內本人、配偶或申報扶養親屬其中一人之存款帳號;如辦理轉帳退稅,應輸入該申報戶內本人、配偶或申報扶養親屬其中一人之存款帳號。(屬公教人員開立的優惠存款帳戶、非與金融資訊系統連線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不適用)

2.納稅義務人指定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繳(退)稅,應以網路申報或二維條碼申報載入之存款帳戶為認定標準。如轉帳繳(退)稅之帳號輸入錯誤或該帳戶存款不足,致無法提兌時,應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透過電子交易認證機制繳稅:

1.限網路申報使用(離線登錄版程式):
納稅義務人若利用本人或他人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辦理線上繳稅,應先取得交易憑證,並依網路繳稅作業相關規定辦理線上立即扣款繳稅。

2.作業細節請參閱「網際網路繳納稅款細部作業要點」。

()透過信用卡繳稅:

1.信用卡繳稅僅限於使用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名義持有之信用卡(且以一張信用卡為限)。

2.作業細節請參閱「信用卡繳納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作業要點」。

()利用晶片金融卡繳稅:

1.限網路申報使用(離線登錄版程式):
納稅義務人可利用本人或他人持有參與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即時扣款轉帳繳稅。

2.作業細節請參閱「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

()利用現金、自動櫃員機或支票繳稅:

限以二維條碼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使用,應檢附填妥並已向金融機構繳納稅款或提出票據交換之繳款書、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

七、採用網路傳輸申報:

()傳輸申報:

納稅義務人可利用本要點貳規定之網路申報通行碼,透過網際網路傳送申報資料辦理網路申報。若非採用網路申報者,以系統列印產出之試算表等相關書表,稽徵機關得不予收件。

()回信確認:

網際網路服務業者收到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時,即回傳完成申報訊息、檔案編號及收執聯。若納稅義務人依本要點規定需另行檢附證明文件、單據,則增加回傳掛號回函封面及應檢送各項證明文件單據申報表。

()更正及查詢:

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間內得透過網路重新上傳更正其申報資料,惟第2次以後(含第2次)申報上傳時,將覆蓋前次申報資料,以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加「戶口名簿戶號」辦理申報者,同一日內傳輸資料次數以3次為限。逾法定申報期限以後應以人工填報更正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更正。

()納稅義務人於網路申報完成後,其依規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單據之送件期限規定如下:

1.依法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單據,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後10日內寄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遞送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

2.送達日期:親自遞送者,以證明文件、單據送達稽徵機關之收件日為準;以掛號寄送者,以發寄郵局之郵戳日期為準。

()納稅義務人否認曾以「身分證統一編號」加「戶口名簿戶號」為通行碼辦理網路申報時,視同未申報,稽徵機關應註銷該筆申報案件。

八、採用二維條碼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

(一)納稅義務人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列印產出之二維條碼結算申報書,應併同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必須檢具之其他證明文件、單據及自行繳款資料,於法定申報期限內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申報,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申報。

(二)申報書中之二維條碼須完整,經列印後之二維條碼結算申報書不得再塗改,如有塗改情形,應修改檔案重新列印申報書再行申報,以避免二維條碼內容與申報書不一致之情形。

肆、附則

一、納稅義務人透過網路辦理申報及取得資料,所發生之權利義務及於納稅義務人本人。

二、本要點各相關機構應配合事項,其細部作業程序應由各權責機構另定之。

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本要點經財政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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