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 |
稅法條次及內容 |
違章情形 |
裁罰金額或倍數 |
使用牌照稅法 |
第二十八條
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免再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
同左。 |
按本條規定之處罰。 |
使用牌照稅法 |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經查獲之交通工具,主管稽徵機關應責令補稅領照,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 |
同左。 |
按本條規定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 |
使用牌照稅法 |
第三十條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新購未領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 |
同左。 |
按本條規定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 |
使用牌照稅法 |
第三十一條
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
同左。 |
按本條規定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
土地稅法 |
第五十四條
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之罰鍰。
二、規避繳納實物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應繳田賦實物額一倍之罰鍰。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之罰鍰。
第一項應追補之稅額或賦額、隨賦徵購實物及罰鍰,納稅義務人應於通知繳納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之;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同左。 |
按本條規定處罰。 |
土地稅法 |
第五十五條之一
依第二十八條之一受贈土地之財團法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二倍之罰鍰。
一、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者。
二、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者。
三、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者。
四、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捐贈人有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者。 |
同左。 |
按本條規定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二倍之罰鍰。 |
房屋稅條例 |
房屋稅條例第十六條
納稅義務人未依第七條規定之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 |
一、漏稅額逾新臺幣一萬元至新臺幣五萬元者。 |
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
二、漏稅額逾新臺幣五萬元至新臺幣三十萬元者。 |
按所漏稅額處○•七倍之罰鍰。 |
三、漏稅額逾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者。 |
按所漏稅額處一倍之罰鍰。 |
四、前二點違章情形,其房屋領有使用執照或使用情形變更已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相關登記者。 |
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
前四點漏稅額係以每一納稅義務人單一層或單一戶每一年所核算稅額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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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條例 |
第二十六條
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罰鍰。 |
一、短、匿稅額每件逾新臺幣一萬二千元至新臺幣十萬元者。 |
按短匿稅額處一倍之罰鍰。 |
二、短、匿稅額每件逾新臺幣十萬元者。 |
按短匿稅額處一•五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報者,按短匿稅額處一•二倍之罰鍰。 |
娛樂稅法 |
第十二條
違反第七條規定,未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一、經查獲未辦登記及代徵手續者。 |
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罰鍰。 |
二、查獲後經通知補辦登記及代徵手續而未依限補辦者。 |
處新臺幣七萬元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辦登記及代徵手續且補繳所漏稅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
娛樂稅法 |
第十三條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係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 |
凡違反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未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娛樂稅之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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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於本法第四條規定免徵娛樂稅者。 |
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 |
二、不合本法第四條規定免徵娛樂稅者。 |
處新臺幣七千五百元罰鍰。 |
娛樂稅法 |
第十四條第一項
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
一、娛樂稅代徵人短徵、短報娛樂稅者。 |
按應納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
二、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匿報娛樂稅者。 |
按應納稅額處七倍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辦相關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並已補繳稅款者,處五倍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