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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動態﹝96.05﹞

一、國內產製之飲料品,除不連容器銷售者外,其瓶蓋可列作容器成本

國內產製之飲料品,除不連容器銷售者外,其瓶蓋可列作容器成本,依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4項規定,自銷售價格中減除。

 (財政部96.5.4台財稅字第09604526930號)

二、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處理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疑義案件作業要點

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處理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疑義案件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條文略)

(財政部96.5.11台財稅字第09604525810號)

三、殯葬服務業者與消費者簽訂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收入認列規定

一、殯葬服務業者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所取得之價款,其中屬於依內政部訂定之定型化契約約定消費者要求終止契約時,殯葬服務業者不予退還之款項部分(不得高於總價款之20%),不論消費者是否終止契約,應依下列規定認列收入:

(一)其為一次收取全部價款者,殯葬服務業者應就上開不予退還之款項,於契約簽訂之日起第15日所屬年度認列收入。

(二)其採分期收款者,殯葬服務業者於簽約時收取之價款如大於上開不予退還之款項,應就不予退還之款項,於契約簽訂之日起第15日所屬年度認列收入;簽約時收取之價款如小於上開不予退還之款項,其簽約時收取之價款,應全部於契約簽訂之日起第15日所屬年度認列收入,其餘尚未收取且屬不予退還之款項,則應於收款年度認列收入。

二、殯葬服務業者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所取得之價款,除不予退還之款項部分,依前揭規定認列收入外,其餘價款應於履約(即提供殯葬服務)年度認列收入。

三、殯葬服務業者與消費者自本令發布之日起簽訂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應依本令規定辦理。

 (財政部96.5.10台財稅字第09604526400號)

四、土地租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移轉房屋與出租人開立統一發票事宜

一、營業人向另一營業人承租土地,並於承租土地上以自己名義自費興建房屋,因土地租賃關係消滅,移轉該房屋所有權與出租人者,該房屋應認係承租土地之對價,承租人及出租人均應於所有權移轉日按房屋之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本法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前揭所稱房屋之時價,應參酌下列資料認定之:

(一)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二)各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屋同一月份之加權平均售價。

(三)不動產鑑價公司鑑價資料。

(四)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款價格。

(五)臨近地區政府機關或大建築商建造房屋之成本價格,加上同業之合理利潤估算之時價。

(六)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七)出售房屋帳載未折減餘額估算之售價。

(八)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局等出售公有房屋之價格。

(九)依前述各項資料查得房地總價及土地時價所計算獲得之房屋售價。

(十)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當月份時價。

(財政部96.5.30台財稅字第096045209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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