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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ter Friendly Icon 稅務

最新法令動態﹝96.09﹞

一、訂定「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投資計畫切割及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審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內容略)

(財政部96.9.5台財稅字第09604541020號)

二、未分配盈餘計算補充解釋

一、營利事業於87年度至93年度取得之股票股利,已依95年5月30日修正前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按面額計入取得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者,其94年度及以後年度出售前開股票,於計算應計入未分配盈餘之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時,應將前述已計入取得年度未分配盈餘之面額部分予以減除。

二、營利事業依財務會計準則規定認列之短期投資跌價損失,其未列為95年5月30日修正前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而於94年度及以後年度有回升利益者,其屬原認列短期投資跌價損失限額內之回升利益,免計入回升年度之未分配盈餘。

(財政部96.9.7台財稅字第09604532170號)

三、員工分紅改列費用的報稅規定

一、自97年1月1日起,公司員工分紅之金額如非由公司本身之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價格決定者,公司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以費用列支:

(一)員工分紅金額,若係依盈餘之固定比例提列者(例如依盈餘之8%提列),公司應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依所訂定之固定百分比,估計員工分紅可能發放之金額,認列為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金額如有差異,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之損益。

(二)員工分紅金額,若係由公司裁量者(例如依盈餘之2%至10%提列),公司應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依過去經驗就員工分紅可能發放之金額為最適當之估計,認列為費用;其與董事會決議之金額有重大差異時,該差異數應調整原認列員工分紅費用年度之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金額如仍有差異,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之損益。

二、公司發放之董監酬勞,比照上述員工分紅之規定辦理。

三、公司依公司法第235條第4項規定,分配予從屬公司員工之紅利,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不得列報為費用。

四、檢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6年3月16日(96)基秘字第0000000052號函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3月30日金管證六字第0960013218號令影本各乙份。

(96.9.11台財稅字第09604531390號)

四、不動產鑑價公司所出具之估價資料不再採用

為配合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本部96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0980號令所稱「不動產鑑價公司鑑價資料」,係指不動產鑑價公司估價資料或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之估價資料;自94年10月6日起不動產鑑價公司所出具之估價資料不再採用。

(96.9.13台財稅字第09604539250號)

五、修正「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附修正「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內容略)

(96.9.14院臺財字第0960035615號)

六、土地登記面積錯誤溢繳地價稅可退還

一、本部68年8月9日台財稅第35521號函主旨及69年5月10日台財稅第33756號函說明二前段有關土地重測、複丈或分割等結果,致前後面積不一致,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退稅,係就面積不一致情形非因地政機關作業上之疏失所致,且地政機關無須辦理更正登記之案件所為釋示。至於重測前因界址重疊之情形(重測前登記面積錯誤)而經重測後面積減少,致納稅義務人溢繳之地價稅,依司法院釋字第625號解釋,係屬稅捐稽徵法第28條所規定之「因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此類案件自司法院釋字第625號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上開68年函主旨及69年函說明二前段不予退稅之規定。

二、土地重測前登記面積錯誤,於重測後始發現,登記機關依規定不得受理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依重測前地籍圖辦理複丈,致未能更正面積者,稽徵機關因納稅義務人申請或為釐清土地重測前之錯誤,可函請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依重測前地籍圖確認土地面積,其經查明所有權人確有溢繳地價稅者,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辦理退稅。

三、本部90年1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455號函有關地政機關面積登記錯誤非屬稅捐稽徵法第28條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範圍之規定部分,與上揭司法院解釋之見解不一致,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廢止。

(96.9.20台財稅字第09604545640號)

七、訂定「營利事業申請預先訂價協議作業要點」

(內容略)

(96.9.21台財稅字第096045432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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