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
修正「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961031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補登)
台財資字第0962400166號
修正「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並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生效。
附修正「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
部 長 何志欽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壹、總則
一、為因應電子商務發展,便利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電子發票:指經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
(二) 加值服務中心:指下列經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提供電子發票系統及相關加值服務者。
1、買方或賣方加值服務中心:指由買方或賣方營業人申請使用電子發票及擔任電子發票系統加值服務中心者。
2、獨立第三者加值服務中心:指獨立於買方及賣方營業人以外之第三者營業人,申請擔任電子發票系統加值服務中心者。
(三) 整合服務平台:指由財政部提供營業人開立、傳輸、交換、儲存電子發票之資訊系統及其他相關之整合性服務,可供已申請加入平台服務之各加值服務中心或營業人介接連線使用。
三、營業人或加值服務中心使用之電子發票系統,應透過加解密機制或以其他資訊安全措施為之,以達到資料傳輸之私密性、完整性、來源辨識性及不可否認性,並具有可執行電子發票之開立、收取、作廢及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等功能。
四、與整合服務平台介接之營業人或加值服務中心,應依政府憑證管理中心規定申請憑證或申請財政部核可使用之憑證。
貳、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之一般規定
五、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依下列各款規定於電子發票系統輸入字軌號碼:
(一) 經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或經核准自行印製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應以其當期未使用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或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字軌號碼作為電子發票之字軌號碼。
(二) 非屬經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且非經核准自行印製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應以當期購買未使用之三聯式或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字軌號碼替代之,且應於該發票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上註記已使用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
六、營業人電子發票之開立、作廢、進貨退出、進貨折讓、銷貨退回或銷貨折讓,應經交易相對人確認,並應留存該確認訊息與退貨及折讓之相關證明文件,且至少保留五年。
七、營業人應將電子發票儲存於媒體檔案,並依稅捐稽徵法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有關規定保存。
八、基於稅務調查之需要,營業人或加值服務中心應配合稅捐稽徵機關對電子發票之查核,並免費提供營業人或買賣雙方交易之媒體檔案予稅捐稽徵機關。
營業人或加值服務中心已將營業人開立或利用加值服務中心電子發票系統開立之所有電子發票上傳整合服務平台留存者,除稅務調查過程有比對營業人或加值服務中心留存之電子發票相關資料之必要外,得免予提供前項之媒體檔案。
叁、營業人與營業人交易使用電子發票
九、營業人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者,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透過整合服務平台或獨立第三者加值服務中心之電子發票系統使用電子發票。
前項申請使用整合服務平台電子發票系統之營業人,其對方營業人亦應具備使用電子發票之資格。
十、營業人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使用電子發票及擔任買方或賣方加值服務中心:
(一) 年營業額達新臺幣五億元。
(二) 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
(三) 最近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
(四) 能證明其所使用之電子發票系統應具備之項目(如附件一)。
十一、營業人申請擔任買方或賣方加值服務中心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具備申請條件之證明。
(二) 承諾其電子發票系統可達到資料傳輸之私密性、完整性、來源辨識性及不可否認性之文件。
(三) 與整合服務平台介接者,已依規定申請憑證之證明。
(四) 載有其對方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及地址等資料之媒體檔案(如附件二)。
買方或賣方加值服務中心之對方營業人有增減時,應將相關資料之媒體檔案報送主管稽徵機關或逕至整合服務平台登錄。
經登錄為買方或賣方加值服務中心之對方營業人,與該買方或賣方加值服務中心交易使用電子發票時,得免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十二、營業人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擔任獨立第三者加值服務中心:
(一) 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
(二) 最近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
(三) 最近三年曾獲得及執行資訊業務服務,扣除硬體購置費用後,總服務費用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個案,且能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四) 能證明其所使用之電子發票系統應具備之項目(如附件一)。
十三、營業人申請擔任獨立第三者加值服務中心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具備申請條件之證明。
(二) 承諾其電子發票系統可達到資料傳輸之私密性、完整性、來源辨識性及不可否認性之文件。
(三) 與整合服務平台介接者,已依規定申請憑證之證明。
十四、營業人得同時申請擔任買、賣方加值服務中心及獨立第三者加值服務中心。
十五、營業人經核准使用電子發票於申請加入獨立第三者加值服務中心使用其電子發票系統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經核准成立之獨立第三者加值服務中心提出申請並取得其身分認證:
(一) 稽徵機關核發之申請使用電子發票核准函。
(二) 載有其對方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及地址等資料之媒體檔案。
與前項營業人交易之對方營業人,亦應向該獨立第三者加值服務中心申請身分認證。與前項營業人交易之對方營業人有增減時,應立即通知獨立第三者加值服務中心。
十六、獨立第三者加值服務中心應於接受買方或賣方營業人申請使用其電子發票系統後十五日內,檢附載有該營業人及其對方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及地址等資料之媒體檔案(如附件二)報送主管稽徵機關登錄,或逕至整合服務平台登錄。
前項買方或賣方營業人或其對方營業人有增減時,獨立第三者加值服務中心應於接獲通知後十五日內,依前項規定辦理。
經登錄為使用獨立第三者加值服務中心電子發票系統之營業人,其對方營業人僅與該營業人於所屬獨立第三者加值服務中心交易使用電子發票時,得免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十七、獨立第三者加值服務中心或整合服務平台於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產生爭議時,應代為請求憑證機構舉證或由其本身負舉證之責。
肆、營業人與非營業人交易使用電子發票
十八、營業人利用網路、型錄或電視購物頻道銷售貨物或勞務予非營業人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使用電子發票:
(一) 經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二) 提供新臺幣二百萬元保證金。
(三) 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
(四) 同意將電子發票上傳整合服務平台留存。
前項第二款保證金之提供,若營業人為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者,得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繳納新臺幣五百萬元保證金,分支機構申請時,僅須檢附總機構之電子發票核准函及承諾書。
十九、營業人利用網路、型錄或電視購物頻道銷售貨物或勞務予非營業人且使用電子發票者,應於網頁或型錄明顯處或利用電視購物節目播放方式,提供整合服務平台網站之網址,並於交易完成前將下列事項告知買受人,提供買受人接收電子發票訊息或索取紙本發票之選擇機制:
(一) 核准機關、日期及文號。
(二) 營業人電子發票上傳整合服務平台留存之義務。
(三) 買受人於網路查詢電子發票及列印交易明細之方式。利用型錄或電視購物頻道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並應提供免費查詢之電話號碼,且將發票號碼載明於發貨單。
(四) 買受人得要求交付統一發票紙本。
(五) 統一發票中獎之兌獎方式或程序。
(六) 其他與買受人行使法律上權利義務有關之事項。
營業人依前項規定開立電子發票者,應以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買受人,並將電子發票上傳整合服務平台留存。
營業人符合前二項規定者,視為該營業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交付買受人。
營業人應保存第一項買受人選擇接收電子發票之資料至少五年。
買受人要求交付統一發票紙本時,營業人應即將統一發票收執聯寄送買受人。
二十、已開立之電子發票如有作廢、銷貨退回或銷貨折讓之情形,營業人應將相關資訊上傳整合服務平台。
二十一、保證金由營業人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或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提供。
營業人申請退出本作業或本作業停止時,由受領保證金之主管稽徵機關就所繳納保證金剩餘部分無息發還 。
二十二、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開立電子發票予買受人者,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
於統一發票開獎日翌日起五日內,將當期已開立之統一發票中獎明細資料,依獎別分別錄製成媒體檔案遞送營業登記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二)
除已應買受人要求寄送統一發票收執聯者外,於統一發票開獎日翌日起三日內,透過電腦系統統一寄發簡訊或電子郵件予各中獎發票之買受人,請求買受人於三日內回覆中獎統一發票之寄送地址。至遲應於開獎日翌日起十日內將當期中獎之統一發票收執聯以掛號郵遞方式寄送買受人,以供兌獎;如經退回且買受人於兌獎期限前要求再予寄送時,營業人應依買受人指示,再次寄送中獎統一發票至其指定地址,且將上開作業於銷售網站、型錄或電視購物節目畫面明顯處公示。
二十三、買受人未於領獎期限內收到中獎發票致無法領獎,或有誤領、重複領獎等情事,該未能領取、誤領或溢領獎金應由該營業人於十五日內辦理賠償或償還;屆期未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洽受領保證金之稽徵機關,以其所提供之保證金辦理賠償或償還,並責令限期補足保證金。
前項買受人未於領獎期限內收到中獎發票致無法領獎之情事,營業人如證明其無過失者,稽徵機關得免以營業人所提供之保證金辦理賠償或償還。
二十四、營業人已確定應補徵之營業稅款及罰鍰,未依規定期限繳納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洽受領保證金之稽徵機關,以其所提供之保證金辦理抵繳,並責令限期補足保證金。
二十五、經主管稽徵機關責令限期補足保證金而未補足者,依違反本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伍、附則
二十六、營業人違反本作業要點規定者,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其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等相關規定開立及交付統一發票。
前項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停止其使用電子發票者,於一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電子發票。
營業人於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其停(歇)業、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視為同時停止其使用電子發票。
二十七、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由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彙整各稽徵機關意見,隨時檢討。
附件一 加值服務中心電子發票系統應具備之項目

附件二 電子發票相對營業人媒體檔案格式
欄項名稱 |
屬性及長度 |
位置 |
備註 |
起始 |
結束 |
序號 |
X(08) |
1 |
8 |
|
所屬加值服務中心所轄機關代號 |
X(03) |
9 |
11 |
|
所屬加值服務中心統一編號 |
X(08) |
12 |
19 |
|
所屬加值服務中心名稱 |
X(52) |
20 |
71 |
|
所屬加值服務中心類別 |
X(01) |
72 |
72 |
|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X(08) |
73 |
80 |
|
營利事業名稱 |
X(52) |
81 |
132 |
|
相對營業人類別 |
X(01) |
133 |
133 |
|
相對營業人統一編號 |
X(08) |
134 |
141 |
|
相對營業人名稱 |
X(52) |
142 |
193 |
|
相對營業人地址 |
X(80) |
194 |
273 |
|
異動代號 |
X(02) |
274 |
275 |
|
一、各欄項內容說明:
1、序號:八位數字,電子發票相對營業人之資料,應按順序編列流水號,不得有重複情形。
2、所屬加值服務中心所轄機關代號:三位文數字,表加值服務中心所轄機關代號(詳附表)。
3、所屬加值服務中心統一編號:八位數字,表示加值服務中心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4、所屬加值服務中心名稱:五十二位(二十六個中文字),表示加值服務中心之營利事業名稱。
5、所屬加值服務中心類別:一位數字,用以區分加值服務中心類別,計三種:
(1) 代表買方加值服務中心
(2) 代表賣方加值服務中心
(3) 代表獨立第三者加值服務中心
6、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八位數字,表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7、營利事業名稱:五十二位(二十六個中文字),表示營利事業名稱。
8、相對營業人類別:一位數字,用以區分相對營業人類別,計二種:
(1) 代表買方
(2) 代表賣方
9、相對營業人統一編號:八位數字,表示相對營業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10、相對營業人名稱:五十二位(二十六個中文字),表示相對營業人之營利事業名稱。
11、相對營業人地址:八十位(四十個中文字),表示相對營業人之營業地址。
12、異動代號:二位文字,用以區分異動代號,計二種:
(1) IS(新增)代表此筆資料為增加之相對營業人。
(2) DL(刪除)代表此筆資料為減少之相對營業人。
二、電子發票相對營業人媒體檔命名:加值服務中心統一編號.BEM
附表
稽徵機關代號與名稱對照表
國稅局 |
代號 |
機關名稱 |
A05
台北市國稅局 |
A03 |
信義稽徵所 |
A04 |
北投稽徵所 |
A07 |
大同稽徵所 |
A08 |
中北稽徵所 |
A09 |
萬華稽徵所 |
A10 |
中正稽徵所 |
A11 |
松山分局 |
A12 |
南港稽徵所 |
A13 |
文山稽徵所 |
A14 |
大安分局 |
A15 |
中南稽徵所 |
A16 |
士林稽徵所 |
A72 |
內湖稽徵所 |
E01
高雄市國稅局 |
E02 |
新興稽徵所 |
E03 |
鹽埕稽徵所 |
E04 |
苓雅稽徵所 |
E05 |
高雄加工區稽徵所 |
E06 |
鼓山稽徵所 |
E07 |
楠梓稽徵所 |
E08 |
前鎮稽徵所 |
E09 |
楠梓加工區稽徵所 |
E10 |
三民稽徵所 |
E11 |
小港稽徵所 |
E12 |
左營稽徵所 |
H01
北區國稅局 |
C01 |
基隆市分局 |
C02 |
七堵稽徵所 |
C03 |
信義稽徵所 |
F28 |
汐止服務處 |
F30 |
臺北縣分局 |
F31 |
三重稽徵所 |
F32 |
淡水稽徵所 |
F33 |
新店稽徵所 |
F34 |
瑞芳稽徵所 |
F35 |
中和稽徵所 |
H01
北區國稅局 |
F36 |
新莊稽徵所 |
G36 |
宜蘭縣分局 |
G37 |
羅東稽徵所 |
H38 |
楊梅稽徵所 |
H40 |
中壢稽徵所 |
H41 |
大溪稽徵所 |
H39 |
桃園縣分局 |
J42 |
新竹縣分局 |
J43 |
竹東稽徵所 |
O44 |
新竹市分局 |
U96 |
花蓮縣分局 |
U97 |
玉里稽徵所 |
W01 |
金門服務處 |
Z01 |
馬祖服務處 |
B01
中區國稅局 |
B47 |
東山稽徵所 |
B48 |
民權稽徵所 |
B49 |
臺中市分局 |
B58 |
大智稽徵所 |
K45 |
苗栗縣分局 |
K46 |
竹南稽徵所 |
L50 |
臺中縣分局 |
L51 |
沙鹿稽徵所 |
L52 |
大屯稽徵所 |
L53 |
東勢稽徵所 |
M59 |
南投縣分局 |
M60 |
埔里稽徵所 |
M61 |
竹山稽徵所 |
N55 |
彰化縣分局 |
N56 |
員林稽徵所 |
N57 |
北斗稽徵所 |
P63 |
雲林縣分局 |
P65 |
虎尾稽徵所 |
P64 |
北港稽徵所 |
D01
南區國稅局 |
D70 |
臺南市分局 |
D71 |
安南稽徵所 |
I66 |
嘉義市分局 |
Q67 |
嘉義縣分局 |
Q68 |
民雄稽徵所 |
R73 |
臺南縣分局 |
R74 |
新化稽徵所 |
R75 |
佳里稽徵所 |
S83 |
高雄縣分局 |
S84 |
旗山稽徵所 |
S85 |
岡山稽徵所 |
T90 |
屏東縣分局 |
T91 |
東港稽徵所 |
T92 |
潮州稽徵所 |
T93 |
恆春稽徵所 |
V94 |
臺東縣分局 |
X99 |
澎湖縣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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