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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動態﹝96.11﹞

一、訂定「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生產非保稅產品作業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生產非保稅產品作業規定」

(條文略)

(財政部96.11.1台總局保字第09610230801號)

二、經核淮由總機構彙總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申請按月申報事宜

經核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營業人,擬依同法第35條第2項前段規定以每月為1期辦理申報者,應由營業人之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各分支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異動,免由各分支機構分別提出申請。其依同條項但書申請變更時,亦同。

(財政部96.11.2台財稅第09604555550號)

三、信託契約計課契稅規定

信託契約歸屬權利人依契稅條例第7條之1規定申報贈與契稅時,信託契約書已敘明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房屋與該歸屬權利人者,應檢附之文件為該信託契約書,信託契約內容變更者,應一併檢附變更文件,並以受託人依信託契約應移轉房屋之日為申報起算日;至其申報契價,未達申報當時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者,依同條例第13條規定,得依評定標準價格計課契稅。

(96.11.14台財稅字第09604557670號)

四、訂定「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生產非保稅產品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生產非保稅產品作業規定」

(條文略)

(96.11.14台總局保字第09610241741號)

五、捐助財團法人不動產課徵契稅規定

財團法人因受政府法令限制,無法從事另一目的事業,經捐助設立另一財團法人,於該法人設立登記前捐助不動產,並訂明於捐助章程者,其與一般贈與之所有權移轉情形有別,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契稅課徵範圍;至對已依法設立登記財團法人之捐贈,核屬贈與性質,應按贈與課徵契稅。

(96.11.19台財稅字第09604559640號)

六、公告97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之金額

一、遺產稅

(一) 免稅額:779萬元。

(二)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0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45萬元以下部分。

(三) 扣除額

1、 配偶扣除額:445萬元。

2、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45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3、 父母扣除額:每人111萬元。

4、 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557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45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6、 喪葬費扣除額:111萬元。

(四) 課稅級距金額及稅率

1、遺產淨額在67萬元以下者,課徵2%。

2、超過67萬元至167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4%。

3、超過167萬元至334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7%。

4、超過334萬元至501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11%。

5、超過501萬元至668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15%。

6、超過668萬元至1,113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20%。

7、超過1,113萬元至1,670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26%。

8、超過1,670萬元至4,453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33%。

9、超過4,453萬元至11,132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41%。

10、超過11,132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50%。

二、贈與稅

(一) 免稅額:每年111萬元。

(二) 課稅級距金額及稅率

1、贈與淨額在67萬元以下者,課徵4%。

2、超過67萬元至189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6%。

3、超過189萬元至312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9%。

4、超過312萬元至434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12%。

5、超過434萬元至557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16%。

6、超過557萬元至802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21%。

7、超過802萬元至1,558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27%。

8、超過1,558萬元至3,228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34%。

9、超過3,228萬元至5,009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42%。

10、超過5,009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50%。

(96.11.29台財稅字第09604539120號)

七、免稅項目未付費用轉列收入之徵免規定

營利事業從事土地、證券或期貨買賣,其應個別歸屬或分攤之費用或損失,逾2年尚未給付而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3項規定轉列之其他收入,應列為轉列當年度之免稅收入調整項目。

(96.11.30台財稅字第096041263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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