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表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係按下列公式計算:
物價倍數=重估年份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取得(或光復移入或上次重估)年份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
2、營利事業曾以50年1月1日為基準日辦理重估價後迄未再辦理重估者,該重估資產於本次辦理重估時所適用之物價倍數一律為3.7185(以90年為基期之50年1月物價指數為33.39)。
3、表列指數在民國59年以前係由臺灣省政府編布。60年起由行政院主計處根據該處編布之處理漲跌率銜接。
4、營利事業曾以69年度至76年度及84年度至95年度指數辦理重估者,本次不得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