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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薪資受領人未依本辦法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六。 第六條 (刪除) 第八條 薪資所得依本辦法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並得免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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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薪資受領人未依本辦法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六。 第六條 (刪除) 第八條 薪資所得依本辦法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並得免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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