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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條文略) (修正重點:將稅捐稽徵法所指稅捐,由現行「包括各稅依法附徵之教育捐」修正為「包括各稅依法附徵或代徵之捐」;增訂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受償之規定,以該土地及建築物所應課徵之地價稅、房屋稅為限;增訂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已逾限繳日期,應俟申請復查期間屆滿後,確未申請復查,再依規定辦理退稅抵欠;增列復查申請書應載明「復查申請事項」,以資周延;刪除稅捐稽徵機關為罰鍰處分時,如經核定補繳稅捐,應連同稅額繳款書送達受處分人,其罰鍰及稅額之限繳日期並應一致之規定。) (97.02.20台財稅字第09704505750號) 二、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條文略) (修正重點:定明固定利率債券、浮動利率債券、零息債券及附有選擇權債券之利息收入及其扣繳稅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金額之計算方式;定明扣繳義務人辦理固定利率債券、浮動利率債券、零息債券及附有選擇權債券利息所得之扣繳內涵;定明認購(售)權證課稅內涵係指發行人發行各檔次認購(售)權證到期計算之損益,應合併計入各認購(售)權證到期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97.02.21台財稅字第09704503790號) 三、營業稅法第八條及第九條修正條文實施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九條條文,本院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一日施行。 (97.02.18院臺財字第0970006144號) 四、營業稅法第十五條之一修正條文實施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五條之一條文,本院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一日施行。 (97.02.18院臺財字第0970005855號) 五、修正「農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部分條文 (條文略) (97.02.27院臺財字第0970004878號) 六、訂定「營利事業適用生技新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及「生技新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條文略) (97.02.29院臺財字第0970004795號) 七、核定「九十六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一、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百分之四十三;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百分之四十三。 二、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之三十六;不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之三。 三、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百分之三十五;不負擔造林費用者,其租金收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 (97.02.22台財稅字第09704511650號) 八、核定「九十六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一、有賦額土地:不論種植何種作物,其自力耕作收入,均按賦額計算。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減除: (一) 自耕部分: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二) 承耕部分(包括三七五租金):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二、無賦額土地:農業收入,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三、漁獲:養魚、養蝦、養鰻、捕魚收入,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四、林產:林產收入(包括木材、薪材、竹材),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五、畜牧:各種畜牧收入(包括一般畜牧、養豬、生乳、蛋雞、肉雞、種雞、蛋鴨、種鴨、肉鴨、養蠶、鹿茸、乳鴿),均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97.02.22台財稅字第09704511660號) 九、核定「九十六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其創辦人、設立人或實際所得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依下列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一、汽車駕駛訓練補習班:為收入之百分之六十五。 二、文理、升學、語文、法商職業補習班:為收入之百分之五十。 三、縫紉、美容、美髮、音樂、舞蹈、技藝及其他補習班:為收入之百分之五十。 四、私立托嬰中心、托兒所、幼稚園:為收入之百分之八十。 五、托育中心(安親班):為收入之百分之六十。 六、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為收入之百分之七十五。但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置之私立護理機構及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設立之機構,為收入之百分之八十五。 附註: 1、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如同時經營兩項以上業務者,應就各類業務收入,分別適用各該類別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 2、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經營之業務範圍,如屬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者,不適用本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97.02.22台財稅字第09704511690號) 十、核定「九十六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一、直轄市部分: (一) 臺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九計算。 (二) 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九計算。 二、準用直轄市之縣部分: (一) 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六計算。 (二) 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八計算。 三、其他縣(市)部分: (一) 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三計算。 (二) 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計算。 (三) 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八計算。 (97.02.22台財稅字第09704511720號) 十一、訂定「營業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注意事項」 訂定「營業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注意事項」及相關書表格式,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一日生效。(條文略) (97.02.27台財稅字第09704509090號) 十二、公共設施保留地未申報不再適用優惠稅率不罰 經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本部71年4月6日台財稅第32305號函規定,係由稽徵機關根據主管地政機關通報保留地清冊,自行查核或會同地政機關勘查其使用情形,而分別核定徵免地價稅,免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該類經核定按6‰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嗣後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而未申報改課者,應無土地稅法第54條處罰規定之適用。 (97.02.13台財稅字第09600463240號) 十三、配置研發替代役役男繳納費用可適用研發抵減 公司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60條之1第1項規定繳納之研究發展費,其經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該研發替代役役男屬「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者,依據同辦法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及經濟部96年12月26日經工字第09600179970號函,得全額專案認定屬研究與發展之支出。 (97.02.13台財稅字第09704509550號) 十四、核定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 核定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為4.3173比1。 (97.02.15台財稅字第09704510650號) 十五、合併消滅公司股東得舉證投資成本計算所得 一、公司依企業併購法或金融機構合併法辦理合併而消滅,由消滅公司於解散時收回股東之股票辦理註銷並配發現金,該消滅公司依本部93年9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8300號函規定計算個人股東之股利所得時,如該個人股東主張其經收回註銷股票之取得成本高於依該函規定計算之出資額,並依個別辨認法提示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者,得以獲配現金超過股票取得成本部分之金額為該個人股東之股利所得,並按前揭本部93年函計算股利所得所適用之稅額扣抵比率,重行計算可扣抵稅額;個人股東獲配現金未超過股票取得成本者,其股利所得以0計算。 二、上述消滅公司之個人股東已取得依前揭本部93年函規定計算股利所得之股利憑單,惟因該股利所得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案件尚未核課確定或屬未屆法定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而尚未辦理結算申報者,可向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主張依上開規定辦理,並由存續或新設公司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股利憑單更正事宜。 三、公司已依上述規定辦理申報或更正個人股東股利憑單者,應保留股東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影本,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97.02.20台財稅字第097045106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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