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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ter Friendly Icon 稅務

最新法令動態﹝97.03﹞

一、修正「批發業零售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部分條文

(條文略)

(97.03.03院臺財字第0970004993號)

二、訂定「稽徵機關核算九十六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及「九十六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條文略)

(97.03.07台財稅字第09704514510號、第09704514520號)

三、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部分條文

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九條、第十一條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條文略)

(97.03.05台財稅字第09704510980號)

四、身心障礙者參與活動所取得之獎勵金免納所得稅

一、身心障礙者參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2條規定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所提供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為原則之支持服務活動,所取得之獎勵金,係鼓勵其參與社會活動並肯定學習表現之給與,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二、身心障礙者參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4條規定之支持性就業或庇護性就業,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97.03.05台財稅字第09704510960號)

五、標售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之土地增值稅計算規定

一、本部國有財產局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代為標售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為簡化行政作業程序,得由該局函請稽徵機關查復相關欠稅費並核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以供其自標售價款中扣繳,免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二、前述標售土地於核計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以決標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97.03.06台財稅字第09704516310號)

六、增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九條之一條文

第九條之一 為因應經濟特殊情況,調節物資供應,對進口小麥、大麥、玉米或黃豆應徵之營業稅,得由行政院機動調整,不受第十條規定限制。

前項機動調整之貨物種類、調整幅度、實施期間與實際開始及停止日期,由財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

(97.03.10華總一義字第09700029861號)

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九條之一條文施行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修正公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九條之一條文,本院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施行。

(97.03.10院臺財字第0970009436號)

八、公告免除進口小麥大麥玉米及黃豆營業稅

公告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起至九十八年三月九日止,調減進口小麥、大麥、玉米及黃豆應徵之營業稅百分之百。

(97.03.10院臺財字第0970009435號)

九、修正「儲蓄免扣證實施辦法」及修正名稱為「儲蓄免扣證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條文略)

(97.03.13台財稅字第09704517510號)

十、修正「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加工出口區保稅貨物於出口地海關通關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條文略)

(97.03.13台總局保字第09710045191號)

十一、修正「自由貿易港區海關查核作業規定」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條文略)

(97.03.13台總局保字第09710049661號)

十二、銷售與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適用零稅率之作業規定

一、課稅區或保稅區之營業人(賣方)銷售與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其營業稅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適用零稅率者,應將海關核發視同出口證明文件或其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買方)依實際購買用途於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證明文件(或發票)所列貨物確係本事業購買符合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二、廢止本部95年4月4日台財稅字第09504520500號函。

(97.03.19台財稅字第09704518580號)

十三、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事宜及作業規定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所稱「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應以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帳載科目與其營運有關之貨物認定;至「與其營運有關之貨物」,指供該事業(工廠、倉庫)或轉供其他保稅區營業人(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製造、加工或出口之貨物。

二、營業人銷售前揭貨物與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得由該營業人(賣方)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買受人(買方)於該聯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發票所列貨物確係購買供本事業(工廠、倉庫)或轉供其他保稅區內之外銷事業、園區事業、自由港區事業、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製造、加工或出口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三、廢止本部76年2月10日台財稅第7620567號函

(97.03.19台財稅字第09704518610號)

十四、合作社公積金准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合作社依合作社法第24條規定,經社員大會決議自當年度稅後盈餘撥作公積金部分,准予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97.03.28台財稅字第09700059200號)

十五、變更會計年度適用移轉訂價釋疑

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依所得稅法第74條規定辦理申報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揭露資料及備妥相關文據,其適用本部94年12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404587590號令規定之受控交易金額標準,應依交易金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交易金額後認定之。

(97.03.28台財稅字第09704508370號)

十六、修正「保稅工廠提供維修服務監管要點」及「保稅工廠生產非保稅產品作業規定」部分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條文略)

(97.03.27台總局保字第097100607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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