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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動態﹝97.04﹞

一、廢止本部88年4月29日台財稅第881910268號函,並自即日生效

(有關納稅人未依所附憑單結算申報仍以短漏報論處之解釋函)

(97.04.02台財稅字第09704515750號)

二、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條文略)

(97.04.03台財稅字第09704026020號)

三、核釋線上遊戲產業適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規定

核釋線上遊戲產業適用90年12月27日行政院核定發布「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相關規定:

一、線上遊戲產業適用之獎勵項目及核心價值

(一) 線上遊戲之開發與授權(屬線上遊戲開發商):適用獎勵辦法第5條第8款第1目「具備網際網路功能之軟體或內容」項下之「多媒體軟體或網路內容」;其核心價值主要係遊戲軟體之開發,包括遊戲軟體之企劃、美術、程式設計、音樂及測試等。

(二) 線上遊戲服務平台之開發、建置與營運(屬線上遊戲營運商):適用獎勵辦法第5條第8款第2目之2「網路內容服務」;其核心價值主要係遊戲服務平台系統之開發、建置與整合。

二、線上遊戲產業符合前開核心價值之免稅收入範圍

(一) 線上遊戲開發商:

1、自製線上遊戲軟體系統之授權收入。

2、線上遊戲軟體系統新內容之技術服務收入。

3、因授權使用自製線上遊戲軟體系統,且為使該系統正常運作而提供技術服務所取得之收入。

(二) 線上遊戲營運商:

1、屬於開發線上遊戲服務平台系統者:

(1) 自製線上遊戲服務平台系統之授權收入。

(2) 因授權使用自製線上遊戲服務平台系統,且為使該系統正常運作而提供技術服務所取得之收入。

2、屬於線上遊戲服務平台營運者:為建置及整合線上遊戲服務平台系統並提供線上遊戲玩家使用所取得之收入,如線上遊戲玩家購買使用時間之儲值耗點產品之收入(包括玩家購買線上遊戲虛擬寶物與虛擬道具之收入)或為使玩家進入線上遊戲所發行之資料片收入。

(三) 線上遊戲開發商兼營運商:以其各自為線上遊戲開發商、線上遊戲營運商所取得之免稅收入為範圍。

三、線上遊戲產業免稅所得之計算

() 獨立計算免稅所得額

線上遊戲開發商或營運商選擇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如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且符合下列各點規定,其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新增之免稅所得額依帳證紀錄予以核實認定:

1、於當年度計算免稅所得額時,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且對於其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投資計畫完成後投資計畫所產生符合規定之免稅收入及營業成本,能按各款遊戲明確區分記載者。

2、能明確歸屬或合理分攤營業費用,且能合理分攤與該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新增之免稅所得額有關之非營業損益者。

() 依公式計算免稅所得額

1、線上遊戲開發商或營運商不符合(一)獨立計算免稅所得額者,應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以下簡稱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第7點及第8點規定計算。

2、線上遊戲開發商或營運商適用免稅所得計算要點之委外加工比率時,其委外加工成本應否列入該比率之分子「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委託加工成本」計算,以其核心價值為準,即其如將屬於該產業之核心價值部分委外製造或製作,則應計入委外加工比率之分子。例如,線上遊戲開發商之核心價值為遊戲軟體之開發,包括企劃、美術、程式設計、音樂及測試等,其自行設計遊戲主角、主要場景,而將配角及次要場景委外製作者,相關成本應計入委外加工比率之分子。另線上遊戲營運商純屬遊戲服務平台營運者之核心價值為遊戲平台之建置及整合,其將遊戲平台之建置及整合委外製作,相關成本應計入委外加工比率之分子。

3、線上遊戲營運商適用免稅所得計算要點之機器設備比率時,其支付線上遊戲軟體之權利金支出無需計入該比率之分母。

(三) 線上遊戲開發商為執行其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投資計畫所支付與開發該款遊戲

直接相關之支出(如取得遊戲開發題材所支付之權利金、研究與發展支出),已於發生年度自應稅收入中減除者,應於開始適用5年免稅之首年度將上開支出金額列為其他收入,並自該年度之免稅收入中減除。

(97.04.03台財稅字第09704509790號)

四、修正「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生產非保稅產品作業規定」第三點、第七點、第十一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略)

(97.04.03台總局保字第09710066051號)

五、修正「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一日生效

(條文略)

(97.04.25台財資字第0972200042號)

六、出售有價證券呆帳損失之歸類

營利事業於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期間出售有價證券,嗣因價款無法收回,依所得稅法第49條規定認列之呆帳損失,應歸屬免稅收入之損失。

(97.04.28台財稅字第09704517650號)

七、分割公債借貸業務之課稅規定

證券商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辦理分割公債借貸業務,出借人出借或借券人返還借貸標的,均視同分割公債之出售,扣繳義務人應分別按出借人或借券人實際持有期間,依本部94年1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09080號令及同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6480號令有關分割公債利息收入課稅規定扣繳所得稅。營利事業採權責基礎併入各年度收入課稅;個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1規定分離課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97.04.30台財稅字第09704517670號)

八、私立醫療機構改設為醫療法人之印花稅課徵規定

私立醫療機構改設為醫療法人,依醫療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將原供醫療使用之土地、房屋,無償移轉予該醫療法人續作原來之使用,書立土地、建物無償移轉同意書並持憑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移轉登記原因為「改設醫療法人」者,該無償移轉同意書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憑證,無須繳納印花稅。

(97.04.30台財稅字第097045242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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