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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台財資字第0972400122號 修正「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生效。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五、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依下列各款規定於電子發票系統輸入字軌號碼: (一)經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或經核准自行印製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應以其當期未使用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或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字軌號碼作為電子發票之字軌號碼。 (二)非屬經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且非屬經核准自行印製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得依下列方式為之: 1、以當期購買未使用之三聯式或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字軌號碼替代之,且應於該發票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上註記已使用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 2、於整合服務平台開立電子發票者,可於整合服務平台取得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但營業人未將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使用於整合服務平台或轉以其他方式開立電子發票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取消配賦其專用字軌號碼。 九、營業人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者,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透過整合服務平台或獨立第三者加值服務中心之電子發票系統使用電子發票。 前項申請使用整合服務平台電子發票系統之營業人,其對方營業人亦應具備使用電子發票之資格。 營業人使用及接收電子發票,除使用整合服務平台者外,應由加值服務中心將電子發票上傳整合服務平台。 已開立之電子發票如有作廢、銷貨退回或銷貨折讓之情形,如其資訊以電子文件形式作成,應將相關資訊上傳整合服務平台。 十、營業人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使用電子發票及擔任買方或賣方加值服務中心: (一)年營業額達新臺幣五億元。 (二)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 (三)最近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 (四)能證明其所使用之電子發票系統應具備之項目(如附件一)。 (五)應與整合服務平台介接,並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將前期電子發票上傳整合服務平台。 於本要點修正前已申請之買方或賣方加值服務中心,應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與整合服務平台介接,並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將前期電子發票上傳整合服務平台。 十二、營業人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擔任獨立第三者加值服務中心: (一)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 (二)最近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 (三)最近三年曾獲得及執行資訊業務服務,扣除硬體購置費用後,總服務費用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個案,且能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四)能證明其所使用之電子發票系統應具備之項目(如附件一)。 (五)應與整合服務平台介接,並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將前期電子發票上傳整合服務平台。 於本要點修正前已申請之獨立第三者加值服務中心,應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與整合服務平台介接,並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將前期電子發票上傳整合服務平台。 十九、營業人利用網路、型錄或電視購物頻道銷售貨物或勞務予非營業人且使用電子發票者,應於網頁或型錄明顯處或利用電視購物節目播放方式,提供整合服務平台網站之網址,並於交易完成前將下列事項告知買受人,提供買受人接收電子發票訊息或索取紙本發票之選擇機制: (一)核准機關、日期及文號。 (二)營業人電子發票上傳整合服務平台留存之義務。 (三)買受人於網路查詢電子發票及列印交易明細之方式。利用型錄或電視購物頻道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並應提供免費查詢之電話號碼,且將發票號碼載明於發貨單。 (四)買受人得要求交付統一發票紙本。 (五)統一發票中獎之兌獎方式或程序。 (六)發票捐贈有關事項。 (七)其他與買受人行使法律上權利義務有關之事項。 營業人依前項規定開立電子發票者,應以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買受人,並將電子發票上傳整合服務平台留存。 營業人符合前二項規定者,視為該營業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交付買受人。 營業人應保存第一項買受人選擇接收電子發票之資料至少五年。 買受人要求交付統一發票紙本時,營業人應即將統一發票收執聯寄送買受人。 二十二、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開立電子發票予買受人者,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買受人有捐贈發票行為者,營業人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將買受人所捐贈之前期統一發票明細資料通知各該受贈對象,並經受贈對象確認。 (二)於統一發票開獎日翌日起五日內,將前期已開立之統一發票中獎明細資料,依獎別分別錄製成媒體檔案遞送營業登記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三)除已應買受人要求寄送統一發票收執聯者或買受人於購買時已選擇捐贈電子發票外,於統一發票開獎日翌日起三日內,透過電腦系統統一寄發簡訊或電子郵件予各中獎發票之買受人,請求買受人於三日內回覆中獎統一發票之寄送地址。至遲應於開獎日翌日起十日內將前期中獎之統一發票收執聯以掛號郵遞方式寄送買受人,以供兌獎;如經退回且買受人於兌獎期限前要求再予寄送時,營業人應依買受人指示,再次寄送中獎統一發票至其指定地址,且將上開作業於銷售網站、型錄或電視購物節目畫面明顯處公示。 (四)買受人選擇捐贈之電子發票,營業人負有確認受贈對象地址及寄送中獎發票之義務。 二十四、(本點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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